第0097章(第4/4页)
「经核查,你在办理“平信办第122号信访积案”过程中,存在两项严重违规行为:一、未履行重大案件侦查审批程序,在未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侦查人员开展案件侦查、询问证人、调取涉案证据等公务活动,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你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已严重扰乱正常刑事办案秩序,同时严重影响公安刑侦队伍执法公信力和纪律严肃性,符合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法定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之规定,经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决定对你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停止执行职务期限自8月25日起至9月23日止,共计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