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调查报告(第3/6页)
樱田事务官听着桑山这一番解释,对于这位稳重的检察官为何能宛如亲身体验般,描述如此残酷的心理状态,他感到有些不可思议。
桑山检察官性格严谨,生活井然有序。夫妻间相互信赖,未曾逾矩。检察官在调查案件真相时,需听取加害者的自白以及证人的陈述,深入多人内心,如同聆听信徒忏悔的神职人员。
神职人员及检察官居高位“倾听”,与说话者保持距离,绝不自降身段,平等以待。就这一点来看,他们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神职人员求诸《圣经》指引,检察官依《六法全书》做出判断。
樱田事务官也抱持着相同的态度,但他受检察官指派实际参与侦查,比检察官更直接接触相关人等。他和警方的调查人员站在第一线上面对加害者、受害者和证人,检察官则是在检阅记录过后,才开始进行审讯。案子进行到这个阶段,翻供的情形屡见不鲜。供述者得到时间整理思绪,得以在冷静的状态下提供正确的陈述,另一方面,翻供也有可能是为脱罪而做出伪证。
初步侦查时,所见到的人性,暴躁、亢奋、憎恶、恐惧等态度,在接受检察官侦讯时,不是不再明显,就是完全消失。调查人员认为检方只是就过滤后的“事实”进行调查,只能试图从调查记录找出事实真相,无法实地了解他们所见到的现场状况。
听取供述不应单就言语层面理解其表面含意。一般听取报告时,或许只需了解报告者的言下之意即可,然而,听取供述是要由供述当中发掘供述者过去的实际经验,并且探其根本,因此必须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但是,观察力再敏锐,也不可将供述者视为传达神明指示的巫女。且供述者对其谈话内容具有强大的支配能力,容易引人受骗。(毛利与一《自由心证论》)
需如此谨慎以对的供述,常是初步侦查时所获得的“真实无伪”的记录。
“我对警方的案件记录一向兴趣深厚,坚决反对草率审阅了事。
“警方提出的报告常被认为不具证据能力,但起初检视案件背景时,却能从其中就深度及广度获得最详尽的说明,进而发现新线索,由各种角度了解案件背景。
我在此推荐一个检阅证据(记录文件)的方法,那就是再三反复阅读,不需专注于任何疑点,也不需预设调查立场,只是单纯就内容一遍又一遍重新审阅,自会有所发现。‘读书百遍意自通’正是指称此种情形的金玉良言。(三宅正太郎《论审判》。)
三宅前大审院法官独具慧眼,拥护警方报告书中的缜密性,并试图透过警方的详细记载,了解调查开始时,接受调查者所展现出的人性。法官明白审判记录在过程中已经过多次筛选,也为这一点深感焦虑。
然而,光靠这些记录并不足以深究人真正的心理。如同《六法全书》依项目分门别类,“犯罪事实”也是单从概念区分类型。
因此出现了以下忠告:
我建议在撰写供述记录时,可参考一流作家的小说。作家笔下对主角及各登场人物的行动、对话以及心理皆有栩栩如生的描写,犹如目睹人与人之间纠葛的爱恨情仇。不论是由主观还是客观的角度观察事物,唯有名家作品能巧妙融合两者,做出细腻描写。
小说与报告书的差别只在于小说由创作出发,报告记录为书写事实。
供述记录是依法做成的诉讼文件,最重要的根据便是法律。但供述记录中出现的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等并不是人人熟稔法律,若单就法律描写其行为举止,反而不符客观事实真相。(马屋原成男《谈供述纪录》。)
对于阅读名家小说是否能成为理解供述者心理的参考,樱田事务官持保留态度,他之前服务于警视厅搜查一课,后转入东京检察院,由于职务调动关系,读了不少与审判相关的理论书籍。他大致认同书中阐述的理论,却不曾于实际案例中得到验证。三宅法官提倡以读书百遍的方式,一再重复地仔细阅读记录文件,必有所得,但那充其量不过是由过滤后的残渣再撷取一些汁液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