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2章 是否该保留凌迟(第3/3页)

中国自古有很多肉刑,但比较常见的重刑是磔(肢解)。南北朝时达到一个高峰,并且出现了凌迟的雏形。

而到了唐末五代,凌迟之法渐渐成型,并且被割据势力滥用。

北宋初期是慎用此刑的,可一旦开了口子,必成泛滥之势。

都说宋代不杀文官,那是没犯十恶不赦之罪。

熙宁八年,余姚主簿、秀州团练使、秀州医官、河中观察推官……这些文官因涉嫌谋反,不但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凌迟之刑。

可是,从秦汉一直到北宋,凌迟始终没有写进法律,判起来其实是无法可依的。

南宋才把凌迟写进增补条例,元代才开始写进正式法律。

朱国祥看向儿子:“太子可要说什么?”

朱铭捧着笏板出列:“两位宰相老成持重,臣也觉得应该先定本朝律法。至于凌迟之刑,还是废除为好。真有人想要谋反,凌迟怎能吓阻?在臣看来,砍一刀跟割一百刀,其实没有什么区别,搞得血肉模糊着实不好看。不如增加一条,犯极重之罪时,家属没有处理尸体之权。此人被正刑之后,尸体必须交给医学院,以供医学生进行解剖。”

这个观点,角度实在刁钻,群臣听了都很迷惑。

而且大部分官员,也对医生解剖尸体无法理解,认为那是对尸体的极大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