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说理与民主(第7/13页)

即使那些看起来与民主法治没有直接关系的说理,它也离不开民主的精神和民主的环境,说理者的自由和平等最终还是归功于民主政治制度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保护,归功于民主制度赋予公民们的平等身份。有的人出于对人性乐观光明的理解,把人看成是天性自由、理性的动物。即便如此,也必须看到,天性自由、理性的人也并不总是在说理的,有的是不知道如何说理,有的即使知道如何说理,也没有地方可以说理,因为没有保护他们说理的民主社会环境和政治制度。只有民主的制度才能让人展现自由、理性的天性,绝大多数的人都希望能够生活在这样一种制度之中。这样的制度必须建立在理性、公正的说理原则之上,而不是凭借武力强制来维持。在公共生活中运用理性说服而非武力强制,这使得民主成为一种与专制迥然有别,因此也是比较优秀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

民主与言论

民主的说理需要一个民主的公共空间,它是由宪政法治来提供制度保障的,民主不可能在公民不能自由言论的情况下存在。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说理的权利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威胁:政府的权力(专权)和大多数人的压制(多数人的暴政)。政治学家菲奥里那(Morris P. Fiorina)等人在《美国的新民主》(America’s New Democracy)一书中就此写道:“在民主社会里,言论自由对于选举的运作是极为重要的。否则,政府就能有恃无恐地操纵舆论,巩固自己的统治权力,完全不用担心不同的意见。然而,人民自己也威胁到自由。多数人越人多势众,就越会自以为正确,压制持异见的少数人。”来自政府和多数人的言论压制都是自由、理性和公共说理的敌人。民主国家宪法对于言论自由大多予以明确的规定,将言论自由当作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益的公民权利。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民主自治,也有利于追求真理,这两个是好生活和好社会的基本目标,它们同样也是公共说理的目标。就民主与言论的关系而言,民主自治比追求真理更为直接和重要。追求真理与其他的目标(如人自我实现、监督权力腐败、学术创新、社会安定等等)虽然也有利于民主,但都不能代替或等同于民主自治的目标。

一民主自治与真实知识

言论自由是由民主自治的需要,而不是神启法或自然法所决定的。宪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共事务应该由普遍的民意(表现为投票或代表)来决定,而不是听从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旨意。这个原则不是上帝规定的,也不是自然如此,而是人自己订立的,是人类政治智慧的产物。宪政法治的原则一旦确立,自由言论也就必然地从它推导而出。民主制度中有权力斗争,参与这一斗争的人们必须要能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政治人物需要向选民陈述,告诉选民自己是谁、有什么政见。选民需要向政治人物提问、与他们交流、表达自己的想法、对政策表示支持或反对。参与政治活动的人们需要集合成独立的团体,因此需要结社的自由,需要集会和示威的自由。他们组织、结社、集会,是为了争取更多的人来加入他们。没有言论自由,所有这一切都是做不到的。因此,专制政府首先要禁止的便是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权利的条件,没有言论自由,便无法表达对其他任何权利的要求。

自由的言论是民主政治的核心,正如英国社会理论学者戴维·毕瑟姆(David Beetham)所说,如果公民们没有获得信息、试图说服别人、讨论公共事务、投票表决的权利,民主便没有意义。民主的权利就是公民经常参与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过程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自由言论起着刘易斯·布兰迪斯( Louis D. Brandeis,1916—1939年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所说的三个关键作用,第一,让公众知晓政府的政策运作(新闻自由因此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部分);第二,向政府传达人民的意愿(以投票和表决来传递这一意愿);第三,允许人们思考和讨论政府的政策和官员的作为。自由言论因此成为监督和防止权力腐败,保持权力透明的关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