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伦理说理和价值观(第2/5页)

单凭双方的辩论,是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因为他们运用的理由并不相同,各方说了自己的理由,但却无法有效反驳对方的理由(其实根本也没有去反驳)。这是公共辩论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公共说理总是在讨论问题,而未必总是能解决问题。一般来说,解决问题是指双方达成统一的看法,这就需要一方能改变看法,接受另一方的看法,或者双方都适当转变一些自己原先的立场。这种情况只有在两个人对话式说理时才会发生,而在公众辩论中极少发生。

在买活鸡的双方说理中,公共辩论必须诉诸说理之外的解决方式,那就是政治或法律的方式。出售活鸡的问题拿到市政府议事会上,以表决的方式得出决议,这个决议是程序正义的结果,因为参加表决者是民选代表,而且又经过了合法的决策程序。但是,符合程序正义的,未必符合实质正义。反对者和支持者本来就对出售活鸡“好不好”(是否符合某种正义原则)有分歧,这个分歧不是因为他们一方要正义,另一方不要正义,而是因为他们对“何为正义”的认识不同。无论市议事会作出什么决议,尽管双方会接受它的程序正义,但肯定有一方会不同意它的实质正义。

并非所有的公共说理都会有一个政治的或法律的最终结论,而大多数的公共说理也不应该以得到一个绝对的、我对你错的、唯一的正确结论为其目的。

说理的一方不应该把不同意见视为“敌对”或者“势不两立”的一方。在说理时,人们是在说“理”,实用性的“理”诉诸人们的利益意识,如“稳定对大家都有好处”;而伦理性的“理”则诉诸人们的道德意识,如“自由是人应该拥有的权利”。当实用性的“理”与伦理性的“理”有所冲突的时候,孰轻孰重可以成为个人的选择,他可以以实用性的“理”为优先,也可以以伦理性的“理”为优先。

然而,即便如此,在个人决定优先后面仍然有一个被群体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他有这么做的“自由”和“权利”。个人有选择的“自由”是好的,“强迫”别人,不允许他自由选择是不好的。因此,任何公共说理,功利实用的也好,价值论断的也罢,都会倚重群体共同遵守的一些伦理准则,人们往往将这些伦理准则称为核心价值。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越明确,越深得人心,伦理就越成为公共说理的一个关键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价值概念和价值原则

美国作家克勒奇(Joseph Wood Krutch)说:“每一种新价值的诞生,都使人类的存在获得一种新的意义。每一种价值死去的时候,那一部分的存在意义也就跟随着消亡。”一个没有价值观的群体是不能说真正存在的。伦理说理是从价值观念开始的,人们形成伦理的价值观念,需要先有一些伦理概念(名词),如公正、正义、自由、平等、尊严、宽容、人道、诚实、诚信,反面的有暴力、伤害、羞辱、残害、杀害。然后需要有一个关于伦理概念的看法陈述(句子),也就是关于这个伦理观念的原则。对同一个伦理价值概念,如“自由”,人们可以作出不同的陈述,例如,“人生而自由”,或者“反对自由主义”。又如,对于“人道”,不同的人可以提出,“社会应该尊重人道的原则”,或者提出,“人道是资产阶级人性论,应该坚持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观点”。不同的提法是关于“人道”不同的普遍原则陈述。但是,同一个价值概念名词在两个不同陈述中的实际含义其实是不同的。

很少有人会直接否定一个被普遍认同的伦理价值概念本身,例如,很少有人会说公正、正义、自由、平等、尊严是不对的,是应该抛弃的价值。如果要否定这些价值,需要先把它们与某种“坏”或“恶”的东西捆绑到一起,然后再予以否定,这叫“倾向性解释”(spin),也就是先扭曲,再否定。即使那些被公认为不道德的人,也很少有以不道德的名义去做不道德之事的。例如,希特勒杀害犹太人,他不会说自己是“残害生命”,而会说自己是为世界“除害”,因为犹太人是侵蚀优等人类的“细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