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可靠论证的中介保证(第10/11页)
因价值观的逆反而产生的逆向说理与一般因意见分歧而产生的“少数人意见”说理是不同的。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区别只是人数的不同,人多人少是会有变化的,不足为奇。少数人与多数人意见不同,但价值观可能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对一些核心价值孰轻孰重有不同看法而已。在价值共识和群体核心价值比较明确、一致的国家里,多数人与少数人或均势人群之间的分歧也是经常发生的,不同立场者就具体问题的说理,分歧也经常发生在在中介保证的价值原则上。例如,在美国,有人认为,对个人收入的“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更公正,因为它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它的中介保证是“法治之下,平等待遇”,完整的说理结构是:
结论: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更公正,
理由:单一税制对所有的纳税人一视同仁。
中介保证:应该平等对待所有的公民。
这个中介保证是有力的,因为它符合美国人的核心价值(平等对待所有人,美国生活方式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但是,主张者不能因为有这个伦理原则作依据,就以为只有他自己正确,以为持不同看法的人都是反对美国核心价值。在说理时,他应该问一问自己,美国实行累进税制,赞成的人也很多,是不是也有他们的道理,是不是我的考虑有所不周?这时候,他在说理中就会兼顾到图尔敏所说的“反驳”了。
在美国,主张累进税制的一方依据的也是美国的一项核心价值:公正。在说理中,它是这样表述的,“累进制比单一制更公正,因为收入高的人付得起更高的税,他们的实际收入受纳税的影响也比较小。”这个价值依据同样也是有力的。在税制问题上,分歧双方都以某种美国价值为依据,谁也不能说服对方,因此成为民主党和共和党在纳税问题上分歧的一个争论焦点。要得出政策结论,必须借助说理之外的裁决机制,那就是国会的决策程序。
由于双方都无法否定对方的价值原则,争论便可能从伦理原则转向实用原则。例如,主张单一税制的一方会说,“单一税制比累进税制可取,因为这样可以简化报税并防止欺诈行为。”然而,即使实用原则确实具有合理性,它仍然不能代替伦理原则,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理由,并非所有人都愿意为现实或功利目的而放弃伦理目标,更何况有的功利实用目的本身就是不道德的。
在公共说理中,伦理原则和实用原则,哪一个被当作比较重要的依据或较有说服力,经常要看是在什么样的群体中进行何种说理,也就是说离不开具体的对象和议题,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在核心价值比较模糊和不确定的群体中,实用原则可能比较有效。反之,人们则会更多地重视价值原则。例如在美国,简化报税的理由固然不错,但由于大多数人认为它有碍于社会公正,并不会因为怕麻烦而接受单一税制。一件事麻烦,不是不去做它的理由。如果只是为了方便,那么不纳税岂不是更加方便?同样,美国人不会因为民主选举麻烦、费钱,而停止实行民主制度。但是,在一些别的国家里,就会有人以民主选举效率低和耗费钱财为理由,反对实行这样的政治制度。他们是否只是用这些理由当借口,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如果有分歧的双方都有可靠的价值依据,但却是谁都无法说服对方,那么,他们之间进行的就可以是一个“罗杰斯式说理”。说理的目的不是要争辩出一个我是你非的结果,也不是一方一定要说服另一方放弃原来的主张或看法。说理是为了建立双方的信任,展示讨论的诚意,争取通过讨论对问题取得更全面的共同认识,达成某种妥协,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双方可以认可或双赢的结果。累进税制于14世纪出现在英国,在美国由1862年的“收支法案”(the Revenue Act)确定下来,并由林肯总统签署生效,代替了实行单一税率的1861年“收支法案”。150年来,单一税制还是累进税制的争论,在美国既没有停止,也没有消失,虽然没有争论出个谁胜谁负的结果,但却增进了许多普通美国人在国家税收、社会公正、收入平等、纳税人主观幸福感等多方面的知识。相比起没有这种争论的国家的民众,一般美国人在税收等方面的知识显然比较丰富,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公民素质,也有助于他们能经常比较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税收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