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第7/8页)
虽然通常不需要有什么高明的识别力,便可看出一切随便的习惯都倾向损害社会福祉,但是,最先激发我们去反对那些习惯的,却不是社会福祉的考量。任何人,即使是最愚笨、最不会想的那些人,都憎恶诈欺、背信与不义,并且乐于看到它们受罚。但是,很少有什么人仔细想到正义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那必要性看起来是多么的明显。
有许多明显的理由可以证明,我们所以觉得应该对伤害个人的罪行施予惩罚,最初并非基于维护社会的考量。我们所以关心个人的命运与幸福,通常不是因为我们关心社会的命运与幸福。我们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或社会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存亡,而更关心那单一个人的存亡,这就好像我们不会因为某一枚基尼金币是一千枚基尼金币当中的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那全部钱币的丧失,而更关心那单一枚钱币的丧失。在这两种场合,我们对个体的关怀,都不是源自于我们对群体的关怀;相反,在这两种场合,我们对群体的关怀,都是由我们为所有构成这群体的不同个体个别感到的关怀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正如当一小笔金额被不正当地从我们手中取走时,我们所以对此一伤害进行追诉,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全部财产,不如说,是为了要追回我们所损失的那一笔金额。所以,当某一个人被伤害或被杀害时,我们所以要求对使他受害的那些罪行施予惩罚,与其说,是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心,不如说,是基于对那个受害者的关心。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关心其中不一定含有任何程度的某些特别细腻敏锐的感觉,亦即,未必含有通常所谓的爱、尊敬与亲情等等我们为我们个别的朋友与熟人特别感到的那些感觉。这里所需要的关心,只不过是我们对每一个仅仅是我们的同类的人都会有的那种一般的同情。我们甚至会同情一个讨厌鬼心里的怨恨,如果他无缘无故地受人伤害。我们虽然不赞许他平常的品行,但这种不赞许在这里丝毫不会阻止我们同情他自然感到的气愤。不过,就那些不是非常正直的,或那些尚未习惯于根据一般规则校正与节制其本身自然感觉的人来说,平常的不赞许很容易浇熄他们心中的同情。
没错,在某些场合,我们所以施加惩罚并且赞许惩罚,全然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亦即,基于我们推想如果不这么做,就无法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凡是对违反所谓公共政策或军队纪律的行为所施加的惩罚,皆属于这一种。这种罪行未立即或直接伤害到特定哪个人,不过,它们的长远影响,被认为将会,或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相当显著的不利或严重的失序。例如,一个在值班时睡着了的卫兵,根据战时的军法律当处死,因为这种漫不经心的行为很可能危及全军。在许多场合,这样严厉的惩罚看起来是必要的,因此也似乎是公正且适当的。当个体的保全与群体的安全不能两全时,最公正的抉择莫过于保全多数的群体而舍弃单一的个体了。然而,这样的惩罚,无论是多么的有必要,总是显得过分严厉。这种罪行本质上似乎没有什么残暴性,而惩罚却是这么的重,以致我们内心往往需要经过一番很激烈的挣扎,才可能将就接受这种事实。虽然这种漫不经心的行为看起来很应该受责备,不过,当我们想到这种罪行时,它在我们心中自然引起的怨恨,却不至于强烈到会促使我们采取这么可怕的报复手段。一个有慈悲心肠的人,必须镇定他自己,必须打起精神努力,并且发挥所有他的坚定与决心,才可能勉强他自己亲手执行这种惩罚,或袖手旁观别人执行这种惩罚。然而,当他旁观一个忘恩负义的杀人犯或弒亲者接受公正的惩罚时,他的心情却不是这样。在这场合,他的内心为这种令人憎恶的罪行似乎该得的那种公正的报复,热烈甚至疯狂地鼓掌喝彩,而倘使发生了某些意外,让那些罪行竟然得以逃脱公正的报复,他将会感到非常的愤怒与失望。旁观者怀着非常不同的感觉观看这两种不同的惩罚,证明他对前一种惩罚的赞许与对后一种惩罚的赞许绝非建立在同一原则上。他把那个卫兵当作不幸的牺牲品看待,没错,为了众人的安全,这个卫兵确实必须,而且也应当被牺牲奉献掉,然而,在他内心深处,他仍然很想救他;他只是遗憾,多数的利益反对这样的念头。但是,万一杀人者逃脱惩罚,那将引起他的最大义愤,而他也将祈求上帝,在另一个世界,报复那个因为人类的不公不义而在人间未得到适当惩罚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