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正义与仁慈(第2/8页)

我们总是必须小心谨慎,将只是该受责备或该受非议的,以及可以强制惩罚或阻止的区分开来。经验告诉我们可以期待于每一个人的那种平常程度的适当仁慈,如果有人没做到,那他似乎便该受责备;相反,如果有人超过那种适当的仁慈,那他似乎便该受赞扬。一个父亲或儿子或兄弟,在为人父亲或为人儿子或为人兄弟的行为上,如果既没有比大多数人的平常表现差,也没有比他们好,固然似乎不应当受责备,但似乎也不应当受赞扬。如果他以超乎寻常且出乎意料、不过仍属适当得体的仁慈亲切,让我感到讶异,或者相反,如果他以超乎寻常且出乎意料、同时又不适当得体的刻薄无情,让我感到讶异,那么,他在前一场合,似乎值得赞扬,而在后一场合,则似乎该受责备。

然而,即便是最平常程度的亲切或仁慈,在同辈间也不可能强求。在同辈间,并且在公民政府确立以前,每个人都自然被认为,不仅有权防御自己免受伤害,而且也有权为自己遭到的伤害,强索一定程度的惩罚报复。每一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会赞许他这么做,甚至会衷心附和他的情感,以至于时常愿意挺身协助他。当某个人攻击,或强夺,或企图杀害另一个人时,所有邻人都会紧张戒备起来,并且会认为他们理当赶紧为受害者报仇,或赶紧保护即将受伤害的人。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有亏平常程度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似乎欠缺社会所预期的那种孝道时;当兄弟间没有那种常见的手足亲情时;当某个人丝毫没有怜悯之心,并且拒绝减轻同胞们的苦难,即使他能够轻轻松松地办到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虽然每个人都责骂行为不适当,却没有人会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预期得到更多亲切的人,有什么权利以武力逼迫对方,要求更多亲切的对待。受害者只能陈情抱怨,而除了规劝与说服,旁观者也不可能有其他的干涉办法。在所有这种场合,同辈中人,要是以武力相向,一定会被认为是傲慢与放肆至极。

没错,上级长官,在人民普遍赞许下,有时候也许可以迫使在他统治下的人民遵守一定程度的合宜性,互相亲切仁慈对待。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强迫父母抚育他们的子女,强迫子女奉养他们的父母,并且强制人民履行许多其他仁慈的责任。民政长官被托付的权力,不仅包括抑制不义,以维持公共安宁,而且也包括确立优良纪律,打击各种邪恶与不当行为,以增进国家整体繁荣。所以,他不仅可以颁布命令禁止人民互相伤害,而且也可以颁布命令强制人民在一定程度内要相互帮忙。当君主命令人民遵守一些全然无关紧要的行为规矩,或者遵守某些在他下令前即使疏忽也不会受责备的规矩时,不服从他的命令,就会变成不仅该受责备,而且也该受惩罚。所以,当他命令人民遵守某些在他下令前如果不遵守就会大受非议的规矩时,如不服从他的命令,无疑变得更该受罚。然而,在立法者的所有责任当中,也许就数这项工作,若想执行得当,最需要大量的谨慎与节制了。完全忽略这项工作,国家恐怕会发生许多极其严重的失序与骇人听闻的罪孽,但是,这项工作推行过了头,恐怕又会摧毁一切自由、安全与正义。

虽然仅仅有欠仁慈似乎不该受到同辈的惩罚,不过,比一般人更致力于为善行仁似乎应受极高奖赏。由于带来很大的幸福,所以,仁慈的行为是强烈的感激自然且被认可的投射对象。相反,违背正义虽然会遭到惩罚,不过,遵守正义似乎一点儿也不值得奖赏。毫无疑问,正义的行为自有一种合宜性,因此应当得到行为合宜该得的一切赞许。但是,由于它没带来任何绝对实际的好处,所以,它也就没有什么资格得到感激。在大多数场合,纯粹的正义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阻止我们伤害邻居。一个仅仅是克制他自己不去侵害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的确说不上有什么绝对正面的功劳。然而,他却已完全履行了所有被特别称为正义的规则,已经做到了他的同辈可以正当使用武力逼迫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或者说,做到了每一件他们可以惩罚他没有做的事。我们时常只要坐着不动、什么事也不做,便得以尽到正义所要求的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