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处境的顺逆对人类评论行为合宜与否的影响(第8/12页)
正如功成名就的所有耀眼的光芒,全出自于这样的状况,即功成名就可以使人成为众人的快乐祝贺与同情注视的自然对象,所以,使厄运失败的忧郁景象变得更为阴暗的,莫过于感觉到我们的不幸,非但不是我们的同胞们同情的对象,反而是他们轻蔑与厌恶的对象。因此,最可怕的不幸并非总是最难忍受的那些。在大庭广众间,显露自己遭到小小的厄运,比显露自己遭到巨大的不幸,更令人感到羞辱。前一种不幸不会引起任何同情;后一种不幸,虽然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任何接近受难者的那种极端痛苦的感觉,然而,却可以唤起相当强烈的怜悯。在后一种场合,旁观者的感觉距离受难者的感觉比较不是那么的远,他们的同情虽然不是那么的完备,总是多少提供了一些协助,使他比较容易承受他的不幸。让一个绅士觉得更为屈辱的,是衣衫褴褛与满身污秽地出现在一群快乐的民众面前,而不是伤痕累累与血迹斑斑地出现在他们的面前。后一种情形会引起他们的同情;而前一种情形则会挑起他们的笑声。命令某个罪犯被挟在颈手枷中示众的法官,使那位罪犯受到的羞辱,更甚于判处他在绞刑台上受死。若干年前,有某位大国的君主,当着军队的面以手杖责打某位陆军将领,使那位将领的名誉扫地,永远无法挽回。那位君主给的惩罚可以轻很多,如果他当众一枪射穿那位将领的胸膛。根据荣誉律,以手杖责打,是一种羞辱,而以剑击杀,则不是,个中的道理非常明显。在人民普遍慈悲豁达的国度里,那些比较轻微的惩罚,如果施加在绅士身上,反而会被视为比什么惩罚都来得更为可怕,因为对一个有身份地位的绅士来说,不好的名誉是所有灾祸中最大的那一种。所以,对具有那种地位的人,比较轻微的惩罚普遍被搁置不用;法律虽然在许多场合要他们以命抵罪,但是,法律几乎在所有场合都尊重他们的名誉。对一个上流社会的人科以笞刑,或把他挟在颈手枷中示众,无论是基于他犯了什么罪的理由,都是一种也许除了俄罗斯外不会有其他欧洲政府做得出的残忍行为。
一个勇敢的人不会因为被带上绞刑台而变得可鄙,但是,他会因为被挟在颈手枷中示众而变得这样。在前一种场合,他的行为也许可为他赢得普遍的尊敬与钦佩。在另一种场合,不管他有什么样的行为,他都不可能令人愉快。在前一种场合,旁观者的同情鼓舞他,使他免于所有感觉中那种最难堪的羞耻,亦即免于感觉到他的不幸只有他自己感觉到。在另一种场合,便没有什么同情,即使有,那也不是同情他的痛苦(这痛苦实在微不足道),而是同情他意识到他的痛苦没有人同情,亦即即使有同情,也是同情他的羞耻,而不是同情他的悲伤。怜悯他的那些人,为他感到羞愧而低下头来。他也同样垂头丧气,觉得他自己被那种惩罚,虽然不是被他的罪行,无可挽回地降低了地位。相反,那个决心就死的人,由于他自然被旁观者以充满尊敬与赞许的直挺挺的面相注视着,所以他自己的脸上也同样呈现出无所畏惧的从容表情;而且,如果他的罪行没有夺走别人对他的尊敬,那他所接受的惩罚就绝不会夺走这种尊敬。他毋庸怀疑他的处境会是什么人轻蔑或嘲笑的对象,而且他也可以正正当当地表现出一副不仅是完全平静沉着,而且是兴高采烈的胜利神态。
德利兹枢机主教[28]说:“巨大的危险,自有其迷人之处,因为即使在我们挑战失败时,还是可以得到一些光荣。但是,平庸的危险,除了可怕之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因为名誉丧失总是与缺乏成功相随。”他的这个箴言,和我们刚才针对刑罚所说的,有相同的哲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