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胜利的社会经济根源(第2/5页)
3.中农 中农家庭可能拥有自己耕种土地的所有权,也可能不拥有。但一般而言,中农既不剥削别人,也不受别人剥削。中农家庭的生计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拥有土地或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家庭成员的劳动。
4.贫农 贫农家庭只有很少或根本没有土地,以及很少或完全没有农业工具。一般而言,贫农家庭总是处于被剥削状态,因为他们必须通过租种土地、借钱,以及当雇工来维持生计。
(注:贫农的这种划分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但不是一定——覆盖了非共产党调查者所界定的所有佃农。)
5.雇工 包括雇农,他们的生活完全或至少主要依靠向别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在上述所有分类中,劳动一词不仅仅指农业生产活动,还包括重要(主要)的辅助工作和手工工作,例如砍柴、运货、纺纱以及行医等等。但它不包括不重要(非主要)或附带的工作,例如除草、照料牲口、种菜等等。以手工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家庭并不能被严格地视作农民家庭,他们本身构成了一个问题。实际上,这种家庭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被划分为富农、中农、贫农,这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有时他们干脆被归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官方的标准,完全依靠或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以极微薄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都可以被视为贫民。这些人包括雇工、个体生产者、小贩,以及个体店主。[12]
共产党发布了许多详细解释分类标准的地区性指令和命令,以帮助当地干部和调查者确定家庭劳动的性质;区分大、中、小和坏地主;将中农进一步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阶层;并告知他们,并不是所有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家庭就一定是穷人。[13]我们无法确定,当地干部在统计数据时究竟使用了何种具体标准,但毫无疑问,他们不会偏离上述总体标准。山东5个村庄的调查就是按这一总体标准执行的。调查结果被附在1945年9月山东省群众工作会议报告后面。这份报告的作者是中共山东省政府主席黎玉——省政府成立于1945年8月13日。[14]
一份最为详细的研究对农村家庭和非农村家庭进行了区分,莒南县12个村庄对农民成分进行了统计(见表2,A组村庄)。对这些村庄的调查发现,473个农村家庭,或总共2491个家庭中的19%,是贫农(贫农通常包括完全的佃农)。租赁土地的家庭只有232户,因此在被调查的村子里,最多只有四分之一的贫农,或者9%的农户是完全的佃农。或许还有其他完全佃农性质的家庭,即便如此,他们应该是富农或中农。[15]
在滨海地区另一组12个村庄(见表2,B组村庄)中,2265户农户共有30028亩土地。其中,251个家庭将大约3000亩土地租给540个佃农家庭。超过一半的农户被划分为贫农。但租赁土地的家庭只有326户,在这一组被调查的村子里,完全的佃农和全部农民的比例大约为14%。[16]
对滨海地区临沭县的第三组12个小村庄(见表2,C组村庄)的调查发现,总共1909个家庭拥有38461亩土地。其中,197个家庭将5300亩土地租给627个佃农家庭。在佃农家庭中,446户被划分为贫农。在这一组被调查的村子里,佃农大约占贫农总人数的一半。佃农和全部农民的比例达到了相对较高的23%。[17]
表2 山东的土地所有权状况


数据来源:参见第271页注②
尽管调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偏见和错误,结果仍然显示,佃农只是所有农民中的一小部分。调查结果与官方统计的山东省平均农民结构是一致的,这一结果巩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土地租佃并不是农村群众关心的主要问题。然而,具体调查也显示,被调查的村庄中的确存在较大比例的贫农家庭,同时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