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1926年补充(第14/17页)

仅有经济支持是不够的,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保障措施来推动航空工业的发展,没有明确的航空政策,是不可能达到理想目标的。

我们研究主要国家的空中组织,就会发现它们都是依照一战的经验建立的。我们最近经常讲到空战,战争是用致命武器进行的斗争,尽管各国都有用于不同目的的各型飞机,却没有一国有空战型飞机,好像所有的空中武器不是用来战斗的。我所知道的有驱逐机,但它不是作战飞机,它是用来驱逐活动,虽然它也带有进攻特性,但它的目的是防御。这源于它的最初职能和有限的活动半径,使它不能在敌人的领空进行有效的活动。

能任意横行的空战飞机当时还没有发明,也不会很快发明,空中活动还处于幼年时期。一战已经结束,人们还没有懂得战争中最重要的是飞机能参与作战,相反,人们一般认为似乎没有空战也行,大量的作战飞机并不适于空战。

由于这种认为进攻作战没有空战也行的认识,各国建立了轰炸航空兵。轰炸航空兵通常分成两类:昼间轰炸部队和夜间轰炸部队。前者利用速度优势避战,后者利用黑夜避战。采取这种避战态度的人只有很少的主动权,他受敌人和环境支配,不能自由地行动,而且他又没有抗击敌人的手段。

一战中,轰炸机不过是起到了骚扰敌人的作用,进行轰炸时避开敌人的抗击是可能的。现在要求不止能起到这个作用,要能通过空中轰炸取得积极巨大的效果。一战中进行的少量夜间轰炸,也是由少量飞机对敌人目标投下的少量炸弹而已,我们就曾在伊索诺索战线最北段和越过皮亚韦河进行过一些轰炸。要在现在的条件下进行轰炸,不管敌人是谁,我们都必须从战线后方接近内地的平原地区,集中大量飞机,飞越阿尔卑斯山,到达敌人目标上空,进行轰炸,再原路返回。所有这些不能在夜间进行,即使能,也没必要。如果可以在白天进行轰炸,那就没有必要夜间作战了。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将我们的实力分成两半,集中的打击力量更大,还方便训练人员和补充器材。

早期对独立空军缺乏明确的认识,以至于它的节构出现畸形:通常包括昼间轰炸机队、夜间轰炸机队和驱逐队。独立空军这个词本身就带有统一的性质,而事实上,它通常被认为应包括三个特性不同的兵种,这使它们不能在一起活动,甚至两个也不能在一起。昼间机轰炸要求有高速度和大活动半径,夜间轰炸机要求有低速度和大活动半径,而驱逐机要求有高速度和小活动半径。

现在的空军大都有侦察队,这种飞机也是受过去思想的影响,认为不用战斗也能完成作战任务。由于这种认识,侦察机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飞机,它的全部性能最适合进行侦察活动,不是用于作战,而是自主进行活动。在和平时期,它需要理想的视界、中等速度、良好的照相设备、良好的无线电台等,而敌人一定会反制这种侦察。

假设两队敌对战机A和B:A有500架侦察机,B有500架驱逐机。显然,A方的侦察机不能完好无损地飞越B方去侦察,而B方虽不适合侦察,却能飞到A方战线去观察敌情。这表明战争中,对于侦察机枪比照相设备更有用。

侦察是一种作战活动,和其他作战活动一样,会给敌人造成损害,因此敌人会尽力阻止它。为了空中侦察成功,可用武力打退敌人的抗击,或用速度和计谋躲避。所以,侦察队应是空战队或是能避开战斗的驱逐队。

由于人们没有意识到战争中飞机的战斗能力,过多地注意到它的次要辅助能力,结果造就了大量的专业飞机,分散了空中力量的打击能力,偏离了最主要的方向。

这一切在和平学习中是很好的,双方都有相同的兵器。红、蓝双方都没有空战队,自然也不会发生空战,双方自由地展示它们的航空兵器。这在实际战争中情况就不同了,如果一方不考虑空战,而另一方认为这是主要职责并采取相应的武装,这时没有准备的一方既不能进行空战,又不能侦察和轰炸,也不能进行其他专门性的空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