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罗马法的“物”:财产权的建立、继承和遗嘱以及委托人的运用(第4/4页)

这些委托人面对困难的状况,处理方式可以说是形形色色无奇不有,他们的职业曾经发誓要遵守本国的法律,但是荣誉激励他们要违背自己的誓言。要是他们打着爱国的幌子追求个人的利益,就会为每位正人君子所不齿。奥古斯都的声明解开了他们的疑虑,对于秘密的遗嘱和遗嘱附件给予合法的批准,很温和地除去共和国法律体系所要求的形式和施加的限制。[102]但是等到新的委托制度实施以后,很快变得极为浮滥,根据特雷贝利安和珀伽索斯的裁决,委托人保有四分之一的产业,或是将所有继承的债务和诉讼全部转移到真正继承人的头上。遗嘱的解释变得非常严格而且完全按照字面的意思,但是委托人和遗嘱附件中所使用的语言,能从法学家微妙和精确的术语中解救出来。[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