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七、冯段暗斗明争(第3/4页)

综合民国六七年间,中国向日本的贷款为数极钜,现在把这些贷款项目分述于次:

(1)善后续借款第一次垫款日金一千万元。民国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财政总长梁启超,与横滨正金银行代表缔结,借款期限一年,年利七厘,以盐余担保。

(2)交通银行借款日金二千万元。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曹汝霖、陆宗舆与日本特殊银行团代表缔结,借款期限三年,年利七厘五,以交通银行所有国库券二千五百万元为担保。

(3)吉长铁路借款日金六百五十万元。民国六年十月十二日曹汝霖、梁启超与南满铁路代表缔结,借款期限三十年,年息五厘,以吉长铁路之财产及收入为担保。

(4)第一次军械借款日金一千八百万元。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北京陆军部与日本泰平公司缔结,双方皆严守秘密,不将契约发表。由日方交付军械,以作现款。

(5)善后续借款第二次垫款日金一千万元。民国七年一月六日财政总长王克敏与横滨正金银行代表缔结,借款期限一年,年息五厘,以盐余作担保。

(6)无线电台借款五十三万六千余英镑。民国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海军部刘传绶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代表缔结,借款期限三十年,年息八厘,以无线电信局之收入为担保。

(7)有线电信借款日金二千万元。民国七年四月三十日曹汝霖与中华汇业银行代表缔结,借款期限五年,年息八厘,以全国有线电讯之一切财产并其收入为担保。

(8)吉会铁路垫款日金一千万元。民国七年六月十八日曹汝霖与日本兴业银行代表缔结,借款期限四十年,年息七厘半,以吉会铁路财产及收入担保。

(9)第二次军械借款二千三百六十余万元。民国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由陆军总长段芝贵与日本泰平公司代表缔结。由日方付军械,以作现款。

(10)金矿森林借款日金三千万元。民国七年八月二日农商总长田文烈及曹汝霖与中华汇业银行代表缔结,借款期限十年,年息七厘五,以吉黑两省金矿及国有森林与其收入作担保。

(11)满蒙四路垫款日金二千万元。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日本兴业银行代表缔结满蒙四路(开原海龙至吉林,长春至洮南,洮南至热河,洮南热河间一地点至海港)预备借款契约,借款期限四十年,年息八厘,以四路现在将来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作担保。

(12)济顺高徐二铁路垫款日金二千万元。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日本兴业银行代表缔结,借款期限四十年,年息八厘,以二路之财产及收入作担保。

(13)参战借款日金二千万元。民国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驻日公使章宗祥与朝鲜银行代表缔结,借款期限一年,年息七厘,以中国将来整理新税中收入,作为偿还财源。

上述借款总额高达2.2亿日元。段祺瑞为求财政上的充裕,贯彻其武力统一的迷梦,不惜饮鸩止渴,断送国权,让日本假借款以夺取中国之利益,而中国因西原借款所损失的有:

一、吉长铁路、吉会铁路及满蒙四路均被抵押。

二、无线电台、有线电信事业管理权的让与。

三、吉林、黑龙江两省金矿及森林的让与。

四、山东济顺、高徐二铁路的让与。

五、山东问题换文的损失。

六、中国参战军必用日本军官训练。

同时,日本政府建议中日合办凤凰山铁矿,中日各投资2500万元,中国资本可以由日本代垫,并提出在浦口建立钢铁厂,聘用日本技师,以陆宗舆为督办。这个消息首先由北京的英文《京报》登出来,段派军警逮捕了《京报》主笔陈友仁,接着把《京报》查封。这一来,便成了一件中外轩然大波的事件,各方遍传:“中国军械将由日本管理,所有各省兵工厂、煤铁矿亦由日本控制。”于是全国人民和各种团体,一致反对军械借款和凤凰山采矿合同,要求段内阁宣布真相。同时美国公使抗议中日军械借款,亦要求公布凤凰山采矿合同,英国公使则认为长江流域是英国势力范围,不能容许日本染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