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洪述祖落网及被处绞刑(第6/14页)
[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4页。
[9]《应桂馨之就缚》,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4页。按应夔丞起初否认认识王阿法,至第六次预审时,应夔丞律师爱理斯与应夔丞之间又有如下问答。爱问:“汝识王阿发否?”应答:“有友来信介绍。”爱问:“王阿发带信来见你在何时?”应答:“三月一号或二号。”爱问:“信内何事?”应答:“信内说,我有一人,你要用否?”应夔丞所说友人即吴乃文,应并向爱理斯提到:“所有吴乃文荐信,亦存捕房。”(《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6页)按吴乃文所写介绍信,迄今尚未发现,但被捕后的应夔丞断定该信已被捕房搜去,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认识,即应夔丞对其律师所言他与王阿法结识情况属实,如此他所言才能与被搜去的介绍信内容吻合。
[1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8页。
[11]《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2页。
[12]《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4]《宋先生被刺之痛史》,《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6页。
[15]《英捕房之注意》,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7页。
[16]《破获暗杀宋教仁案续志》,《神州日报》1913年3月26日,第6页。
[17]《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1页。
[18]《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2页。
[19]《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1页。
[20]《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4页。
[21]《程德全保应原电》(1912年10月16日),《民权报》1913年4月8日,第7页。
[22]《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
[23]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页。
[24]《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
[25]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頁。
[26]《探访宋案要证》,《新闻报》1913年7月28日,第3张第1页。
[27]关于武士英的出身及刺宋前经历,山西《河津文史资料》第5辑曾刊登一篇文字,可供参考。文中写道:“武士英,乳名盛娃,父亲早逝,靠母亲辛劳操持家计,艰难度日。武长大成人后,游手好闲,弃母不养。清光绪卅三年(1907),村(指河津县通化村——引者)人庞全晋(毕业于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奉派到贵州担任学堂监督,武随庞前往,初当庞仆从,后充厨子(炊事员)。武士英不甘居于人下,屡次要求回家,庞遂给予盘资,让其返晋,而武终未回原籍而仍在贵州流浪。时值南方各省革命党人到处举事推翻清室,武即投奔革命党,充当敢死队,转战数省,屡立战功,提升为下级军官(一说为营长),以后又脱离军旅,到了上海……做古董生意。”见刘大卫《民初的“宋案”与凶手武士英》,《河津文史资料》第5辑,政协山西省河津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1989,第171页。
[28]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26頁。
[29]《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