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玄机(第2/21页)
也有人根据“宣告文”为袁、赵辩护,认为“据此左证,则刺宋事不惟与袁、赵无关系,并可证明与孙、黄诸人无关系。盖天下固无其奴受贿,奉主人命以谋他人,而其奴并谋及其主人者也。然则杀宋者其必在袁、赵、孙、黄诸人之外,而别有所为主谋者。如应始终不认有他人,或只牵及于洪述祖,则非即应为主谋,即应、洪通谋,此外固无冒疑无关系之第三者之理由也”。[304]还有人认为:“此项印刷品无非应犯淆惑人心之作用,且发主〔生〕于宋案后,无可资研究之价值也”。[305]然而,仔细分析该“宣告文”,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实际上暗藏多个玄机,是破获宋案极关键的证据。
“宣告文”暗藏玄机之一,即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之特别法庭“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就是应夔丞。
应夔丞被捕后,不论是在租界会审公廨预审过程中,还是在租界当局将其移交中方以后的审讯过程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杀宋,不承认武士英为其所雇用。虽然从其家中所获函电文件明确证明其配合洪述祖实施了杀宋,并且从其家中搜出了五响手枪一把,其中存有子弹两枚,恰与武士英在沪宁火车站刺宋时放去三枚后尚存两枚相吻合,但缺少应夔丞的亲供,毕竟是一个缺憾。而他向国务院寄出的“宣告文”,恰恰隐含了他杀宋的事实。
暴露这一玄机的,是该“宣告文”中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陪审员薛圣渡”,另一个是“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按常理,应夔丞制造该项油印品既然是为了淆乱观听,那么这两个关键人名就应当是虚构的,一般探究宋案者看到这两个名字,也都会把它看成虚构的名字而毫不措意。然而,应夔丞在写出这两个名字时,却不是凭空捏造。在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共进会档案中,有两份十分重要的档案,是应夔丞1912年底为求“论功行赏”而写的自述底稿,其中一份开头对其家世有如下介绍:
籍贯浙江鄞县人……祖父圣渡,妣崔氏;父忠才,母叶氏;兄弟无。[306]
据此可知,“薛圣渡”之“圣渡”,其实是应夔丞祖父名字。至于“薛”,则是应夔丞岳父薛培榕之姓,其女薛瑞真为应夔丞之妻,在应宅所获函电文件中,就有薛瑞真给应夔丞的信。[307]因此,“薛圣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岳父(或妻子)之姓与应夔丞祖父之名组合而成。至于“叶义衡”之“叶”,如应夔丞自述,是其母亲之姓,而“义衡”则是应夔丞早年所用名字,《申报》曾数次提到。如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1892年12月10日)《申报》提到十月十一日(11月29日)“指发安徽县丞应义衡到”。[308]光绪十九年五月二十日(1893年7月3日)《申报》提到五月十一日(6月24日)“县丞应义衡辞赴上海公干”。[309]光绪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95年1月17日)《申报》又提到应文森、山雨香租地纠葛一案,应文森之子应义衡“投控山雨香欠宕押款”。[310]在应夔丞1912年底所写另一份自述底稿中,也有“夔丞原名义衡,字桂馨”之语。[311]因此,“叶义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母亲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名组合而成。
应夔丞的祖父“应圣渡”名不见经传,应夔丞用“义衡”之名则远在宋案前近二十年,其母亲叶氏和其妻薛氏也鲜为人知,应家的这些内幕除了应夔丞及其家人外,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这就有力地证明了该“宣告文”的确出自应夔丞之手。而根据该“宣告文”,正是“薛圣渡”和“叶义衡”对宋教仁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因此,该“宣告文”毫无疑问成为应夔丞杀宋的铁证,只可惜租界会审公廨、上海地方审判厅及当时研究宋案证据者,皆未能看出其中玄机,后来研究者更对该“宣告文”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