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应发杀宋“紧急命令”(第4/5页)
可笑的是,宋教仁被刺次日,应夔丞竟然装模作样给虞震寰、蒋瑞森等手下几名侦探发出缉凶信牌,信牌稿写道:
密饬探访事。三月廿日下午十点四十分钟,宋遯初君在上海沪宁车站被刺一案,特仰该探员等用秘密之手段,设法侦缉,以机变之行藏,假扮同党,一遇形迹可疑,立即先报本署核办,勿遽知照军警,转致泄漏误事。如在租界范围,应遵本署预订定章办理。所有缉费,应随时准核实报领。获案之后,另给重赏。合行发给信牌。右仰虞震寰、蒋瑞森、陈□□,准此。民国二年叁月廿一日自上海本署给委。应夔丞(印)[273]
应夔丞要求手下“一遇形迹可疑,立即先报本署核办,勿遽知照军警,转致泄漏误事”,可见其唯恐事情败露。[274]
至于朱荫榛,应夔丞于刺宋当晚,遣其携带公文赴京投递总统府,领饷银6000元,同时让他带书信一封给洪述祖。后来在应宅搜获证据中,也发现了应给朱的命令,内容如下:
令朱荫榛。特任驻沪巡查长应令委事。照得本署公费,奉中央核定,按月由大总统府拨给洋二千元,以济公需在案。兹自二年正月至三月,共三个月,计应请领公费洋六千元正。特缮具公文一角,印领一纸,令仰该差遣员朱荫榛,即日赉赴北京,亲投总统府呈递,领款回南,勿得玩误。切切,此令。应□□。
令江苏都督府属官巡查署差遣员朱荫榛,准此。二年三月二十日送稿。照令,廿一日。[275]
以上最后“照令,廿一日”五字,系应夔丞亲笔所注,盖有应夔丞印章。另外,在应宅搜获文件中,又有“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请领二年正月至三月计三个月巡署公费银六千元呈文底稿”,可与此命令相印证。应夔丞还写了一封信,由朱荫榛转交北京金台旅馆主人,要该旅馆关照朱荫榛。信云:
金台大执事照:今有朱荫榛委员,因公来京,仍寓贵栈,人地不熟,统烦照拂。寄存铜火炉一只,天气转热,请为收拾,安放为托。应夔丞立正。三月二十日亥正。[276]
从1912年12月到1913年1月,应夔丞到京,曾在金台旅馆住宿超过一个月,认识了该馆主人,并有铜火炉寄存该馆,故此次仍安排朱荫榛住宿该处。该函落款时间为“三月二十日亥正”,盖有应夔丞印。“亥正”为晚9时至11时,宋教仁于当晚10时40分被刺,朱荫榛出发前尚不知宋教仁被刺,故可知此信写于宋教仁被刺前最后时刻。由上述命令及此函可知,朱荫榛所供完全属实。应夔丞从中央领取每月2000元津贴开始于1912年10月,当月及11月、12月共三个月的津贴由应夔丞于1913年1月9日在京时领取,此后三个月未再领取,故此次应夔丞令朱荫榛赴京,将1913年1月至3月共计6000元津贴一并领回。不过,应夔丞派朱荫榛赴京的目的不仅仅是领取津贴,还要其带信给洪述祖。宋案最后的秘密就在应托朱带给洪的那封信中,可惜事发后洪立刻潜逃,那封书信也未见踪影,想必早就被洪焚毁了。
刺宋案发生半个月后,记者黄远庸于《闷葫芦之政局》一篇报道中讲了如下一件事:
有谓应廿一日子刻所发书信,令人带来,持交金台旅馆主人,此人自称来向政府领钱,嘱其照料一切者。至次日有国民党人查问此人,遂仓猝而去。追至天津,则已无有。此函已为吴景濂所得,持询赵总理,赵总理称实有其事,此系持墨领呈文来领薪水者,且扣未发给。[277]
吴景濂是国民党人,时任临时参议院议长。黄远庸所说从天津逃走之人,显然就是朱荫榛,只是应夔丞发出书信的时间应是“三月二十日亥正”,而非“廿一日子刻”。结合前引应夔丞给朱荫榛所发命令,可知赵秉钧并没有讲假话。吴景濂后来有口述自传,由其女儿笔录,也讲到了这件事。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