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努力学习明治维新:袁世凯最终将大清引向立宪改革(第8/9页)

相信大家也已经发现了,从本质上来说,民主、自由、共和都不是专制、特权的天然对立面,只有在它们兼容了宪政之后才是天然对立面。因此,宪政很快成为了当时的一股世界潮流,在君主制国家实施的宪政就叫君主立宪制(英、德),在共和制国家实施的宪政就叫共和立宪制(法、美)。而和民主、自由、共和一样,宪政同样来自于实践,并不是凭空“设计”出来的,正是因为它的价值观不可违背,因此需要有一套十分复杂的制度来保障实施,在当时的西方国家,他们这套制度的内涵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三权分立。

现在,我们继续拿那1000个人举例。某一天这伙人终于发现一件事情:为了给大家营造一种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公共生活,每个人都必须先把自己的某些权力赋予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叫作“政府”,大家对政府的定义是:政府是必要之恶。

这句话的首要含义是:政府是必要的。政府有它自身存在的价值和运作规律,无论你是否“欢迎和喜欢”它,作为个人都无法替代它,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暴民乱政。其次,政府不是“恶”,是“必要之恶”,公民有义务把自己的某部分权力赋予政府,因此当你已经把你的权力赋予了政府,代表你已经尽了你的义务,你就不需要再做什么了,就应该享受到政府对你该尽的义务,也就是享受你的权利,甚至不需要天然地热爱政府(热爱的是国家)。这就是说,人们会天然地热爱祖国,但其实不一定天然地热爱政府,政府因为掌控权力,往往会令人“疑虑和警惕”,但当政府尽到它该尽的义务时,必然会获得热爱和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哪些权力该赋予政府?如何保障政府只在被赋予的权力里运作但又能充分尽到义务?很显然,这需要有“法”,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为了便于运作,这1000个人里会选出一定数额的人来立法——西方人称作议员,议员不得在政府中任职成为官员,同样,官员如果想成为议员,也只有先辞去公职。议员的独立性显示了这1000个人里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已经经过充分的博弈和角力,最后才凝结成一种“全民意志”。

在西方国家,议员就组成了议会(或称国会),是对这1000人(他们的选民)负责的,代表所有人行使立法权;政府依照这些法律来办事,不能违背议会的意志,也就是行政人员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行使行政权;在这种设计中,由于政府是向议会负责的,议会是向选民负责的,人们通过对议会的控制已经完成了对政府的权力赋予和限制,另外还必须有一套独立的机构对违反法律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包括政府)进行居中裁定和审判处理,平等地对待有关各方——行使司法权。这三个方面不仅在组织上相互独立,在人员上也相互排斥(成为议员、官员或者法官,只能选其一),与此同时,在西方人看来,它们的出发点不是如何构建三种组织、达到三种目的(不是为了分权而分权),而是把这三种目的整合成一种良性而稳定的政治制度——宪政。

很显然,在这种三权分立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关键的:议员是大家选出来的,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让大家放心的,但为了让大家彻底放心,从源头上放心,还必须以民主的程序制定和通过今后一切法律都不能违反的“母法”,也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要“把制度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就是宪法。宪法的出台过程是极其独立的,在政党比较多的国家,尤其不能受到党派的干扰与控制,不能受某一政党的控制,它由议会或者专门选举出的“制宪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甚至有的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才能通过。不仅如此,虽然宪法是宪政的标志之一,但有宪法也未必一定有宪政,还必须实现宪法的司法化。所谓宪法的司法化,就是对任何颁布的法律、个人和组织(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裁定——只有这样,才符合“对任何权力都保持警惕,一切权力都必须是有限的”的宪政价值观,也才能让大家最后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