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38/45页)

[55]与各州派往国会的人数一致。参加1833年选举的人数为288人。(《国家大事件》,1833年,第19页。——编者注)

[56]同一个州的选举人聚在一起投票,但他们将被选举人的得票名单送到中央政府所在地,而不公布是谁获得了多数选票。

[57]在此情况下,不是众议员的多数票,而是各州的多数票决定了这个问题。因此,纽约州对决议的影响就不如罗得岛州。由此可见,联邦的公民最初被视为一个整体;如果他们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权力被划分给各州,由各州代表分别进行投票。

这也是联邦宪法呈现出的一个怪现象,且只能用对立的利益冲突对它进行说明。

[58]然而,在1801年,杰斐逊在经过36次投票之后才当选。

[59]托克维尔写信给科尔塞勒:

我特别喜欢你的一篇作品。你在这片文章中指出了选举的不同阶段,并将其作为应对民主过度化的方式。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必须被谨慎应对的重要观点,将这个观点逐渐引入那些热爱自由和平等的人民的思想之中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从未如此强调,但我坚信,不同阶段的选举构成了最强大的方法,其也许是能让民主国家走向成熟且人民之间相互约束的唯一方法〔写于1835(?)年10月的信,《与科尔塞勒的通信》,OC,XV,第一册,第57页;可参阅《回忆》,OC,XII,第188页至190页〕。

在托克维尔作为负责修改宪法的委员会的成员所发表的一篇报告(《立法委员代表审查修改宪法的建议的报告》,《总汇通报》,1851年7月9日,第1 943页至1 945页;OCB,IX,第574页至606页)中,他赞扬了美国的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他将其视为避免革命以及避免导致独裁的诱惑的方法。在1853年的一封信(部分转载于OCB,VI,第212页至220页)中,他将与英国评论家及自由贸易的忠实拥护者W. R. 格雷格分享关于君主制度与共和制度之下法国选举法的极其明晰的观点。

[60]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审查这里的内容与第324页的内容是否一致,你在那里写道:直到现在,没有任何候选人能够任命,等等。”(YTC,CIIIb,第三册,第15页)

[61]在《回忆》中,托克维尔责备自己不应当在起草1848年宪法的委员会中支持博蒙提出的要求总统离职且不得连选连任的提议。“在这一次,我们都犯了很大的错误,我很害怕它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托克维尔在1851年3月写道(《回忆》,OC,XII,第190页),“我们知道,不能连选连任可能是推动路易斯·拿破仑发动政变的原因之一。”

[62]在空白处:“≠经验表明,连选连任的期限为八年。≠”参阅第229页的注解y。

[63]在空白处:“≠1. 法律的伟大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混合在一起。

2. 行政权的削弱是共和主义国家应当避免的主要弊端。≠”

[64]异文:

<法律的[v:立法者的]主要目标必定永远是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法律自然无法达到完美的程度,但是可以这样说,这两种利益越难分离,法律就越完善。

如果总统没有资格获得连任,他将只有一个目标,即在人们心中留下一段伟大的回忆和在他的同胞公民的尊敬及爱戴下重返私人生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进行良好的管理之外,他几乎不会选择其他路径;因为在人类的内心深处,隐藏着一种本能,它不断要求得到时代的认可[v:同时代的人的真正认可]以及后世子孙对其美德的赞美。

美国法律赋予总统一种绝对的、现成的利益来取代这种完全非物质化的、遥远的利益,即便这种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但其至少与国家利益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