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5/6页)
[2]司法权。/
美国的所有制度中最具独创性且最难以理解的部分。
其他国家也有邦联、代议制、民主政治,但没有国家像美联邦那样拥有系统的司法权。
美联邦的司法权如何以一种保守的方式作用于社会,而不损害宪法中的单一主导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它减缓了人民的前进步伐,但它不能阻止人民前进,因为后者往往能够通过修改宪法而达到他们想要达到的目标。
挑战美国的司法权的所有法律如何对秩序和自由造成真正的破坏性(YTC,CVh,第五册,第40页)。
[3]“≠在我看来,司法权的建立构成了整个美国政治制度中最新的、最具独创性的部分≠。”(YTC,CVh,第四册,第16至17页)
[4]在空白处:“≠因此,这种宣言是非常荒谬的原则造成的非常合理的结果。≠”
[5]在空白处,标有一个记号:“≠这是真的吗?≠”
[6]如果法国的法官有权因为法律违宪而漠视法律规定,那么他不仅篡夺了制宪权,而且摆脱了所有束缚,因为法国的法院仅对其自身承担责任。由此引入的政治管辖权仅针对政府的主要机构。因此,法官同时成为一种政治权力,其仍仅对司法权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所有观念上的明显的混乱。
美国的法官有权解释宪法,但是他的观点不一定是必须遵循的;他自然而然地获得了主要的政治权力,但是他就自己的行为对中央政治法庭负责。他的行为[v. 观点]或者他本人受到社会的控制。
在美国,政治管辖权是永远悬挂在司法官员头顶上方的武器——一种更加强大的武器,因为他作为法官对那些要求执行他的判决的人进行习惯性审查。
因此,被赋予了如此高的特权的美国地方法官从未使群众感到鞭长莫及;而他们的独立性并非总是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的唯一的主导力量。司法权减缓了人民的前进步伐,但它不能阻止人民前进。
当你审视宪法规定的管理社会的不同权力的时候,你不难发现其中最脆弱的是司法权,尤其是当它仅将自身视为权力来源的时候。(a.)立法权依赖于整个国家的道德力量;行政权有权力赋予行政官员力量;但地方行政官员仅代表理性权威。司法权仅在与另一种权力相结合的时候才能够变得更强大。当司法机构的行动与专制君主的行动相结合的时候,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比其更强大的专制制度代表。因为它给他提供了仅靠武力不能创造出的唯一一样东西:法律的支持[空白处的括弧中写道:老生常谈]。随后,不知道该何去何从的人类自由最终来到了法律神殿的大门前。美国的司法官员不能寻求其自身之外的权力原则。行政权则乐于对他伸出援手,但这不会产生影响。人们将能够为他提供更多的实际帮助,但人们通常仅将他看作一名遇到困难的检察员。因此,美国的法官与群众分离。由于周围的人传达的情感,由于公共舆论的推动,他只能否定他曾说过的话:他仅就群众想要服从的事项下达命令。
此外,必须指出的是,美国的法官仅通过处理违反宪法的法律涉足政治领域。当人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采取行动,无论他们的行动的本质是什么,法官只能保持沉默。实际上,美国的法官没有权力限制人民的意志;他们只能迫使人民忠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陷入自我矛盾之中。
如果宪法有悖于大多数人的观点,而公共舆论认为是时候就其做出决定,但司法官员仍持否定态度,人民始终可以改变宪法或者使宪法的条款变得更明晰。很快,在动机或者借口的作用下,司法官员放弃抵抗。
a. 难道我以前说的是恰好相反的观点?(YTC,CVh,第五册,第16至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