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35/36页)
你选择指责或赞美,却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做。
还有人将一切由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的现行制度的建立作为集权的一大优势。他们引用旧制度中的(法国大革命前的)最高法院作为证明地方分权制度造成的危害的证据之一。
他们没有发现最高法院制度是一种严重的权力滥用,而不是地方分权制度引发的自然结果。如果世界上存在一种东西是一个国家所必需的,那么它必定是统一的法律。为了让法律统一,需要两样东西:1. 法律是由同一个权威机构制定的,2. 法律是由同一个权威机构解释的。为了解释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再次制定它。那就是所有美国共和州是如何理解法律的规定的。
在司法系统中,17个独立自主的法院能够在同一时间、就同样的问题、以17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对同样的法律进行解释,而这是一种政治畸态。(1)对于一个拥有这种四分五裂的司法系统而其本身尚未分裂的国家来说,所有真正的国家权力必定由司法机关以外的权威机关掌控。这就是法国所发生的一切——在那里,所有在本质上涉及政治并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国王都能够轻易地使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院之上。在那里,他仅使不涉及公共事务的整体进程的次要事务处于无政府状态。那是必要的治疗方法,但它几乎和病症一样糟糕。法律的解释,不是由中央司法权力机构做出的,而是由(无法辨认的词语)议会[v:权力]做出的。旧政权统治之下的法国,已经相对过于集中于几个目标,但显然在法律上不够集中。而当地方分权制度的强硬支持者站在这片土地上,他们是错误的。他们拥护的正是他们最初就应当舍弃的东西。
在法国,造成我们最大的不幸的是,有很多出色的原则是我们从不知道、从未察觉到的,我们只知道它们的夸张后果。这多么奇怪啊!我们屡次经历这一事件的滥用,却不知道这一事件本身是什么。(2)地方分权制度就是其一。且不说我们欧洲大陆的情况——其往往让我们愈发强烈地感觉到权力集中的必要性,地方分权制度在我们看来与主权的基本权利划分从来没有太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对我们而言地方分权制度是压迫和无政府状态的象征。现在,我们对这一制度仍然不甚了解;地方分权一词在我们心中仅仅意味着众多小的主权所有者,利用主权加以评判,执行法律,大发其财。对我们来说,把这种权力以这种方式进行划分并分置于那些好胜的、高傲的、排外的贵族主义人士之外是非常困难的。相反的,在所有欧洲国家之中,英国是唯一拥有好运气的国家,从一开始,它的部分中央权力已在很大程度上完成建立。在那个国家中,地方分权制度所控制的权力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类,其仅仅唤醒了关于秩序、繁荣和荣耀的思想。长期以来,地方分权制度增强了英国的实力。在王权因不够成熟而无法控制一切的时代,英国已经拥有强大而专制的国王。国王创造了政府集权,道德观念和社会状态、行政分权。
此外,我们千万不能误解这一点。是民主政府以最快的速度达到了行政集权而失去了它的政治自由。贵族政体挣扎了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因为以这种方式组建的社会机体的各个部分都拥有较大的抵抗力。
1. 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其在这一方面比法国的绝对君主制更为集中。
2. 因此在法国,当国王干预司法行政,政府集权的滥用会被指出;相反的,当法院的恣意妄为导致司法混乱,所有人都能察觉到行政分权的滥用。但是,没有人能够精确地感知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之间的界限。(YTC,CVe,第57至60页,以及BIIb,第6至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