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18/36页)
在美国,最令我感到钦佩的不是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它的政治效果。在美国,人们能够感觉到国家无处不在。从乡村到整个联邦,国家是人人关心的对象。居民就像关心自己的利益那样关心国家的每一项利益。他们因国家的荣耀而自豪;他们赞颂国家获得的成功,相信自己对国家的成功有所贡献,感到自己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他们因国家繁荣而获得的利益而感到欣慰。对于国家,他们拥有一种类似于对自己的家庭所拥有的情感,甚至有一种利己主义心理使他们对州的事宜感兴趣。
欧洲人通常将公职人员视为势力,而美国人将其视为法律。因此可以这么说,在美国不是人服从于人,而是人服从于正义或者法律。
因此,他们对于自身往往有一种夸大的,但几乎总是有益的观点。他们毫无畏惧地相信自己的力量,似乎认为它可以应对一切。一个人提出干一番事业的构想,即使这一事业与社会福祉具有某些直接关联,他也不会要求得到公共权力的支持。他将计划公布出来之后,便自行执行,请求其他个人提供援助,并携手克服所有障碍。毫无疑问,他获得的成果往往不如州政府取代他所获得的成果;但从长远来看,所有这些个人事业取得的总成果大大超过政府所能够取得的成果。[123]
由于行政当局紧邻被管理者,它在某种程度上是被管理者的代表,所以它既不会引起人们的羡慕,又不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但因为它的行为手段有限,所以每个人都认为不能仅仅依赖于它。
因此,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它的职权时,它不会像在欧洲那样仅靠自身。没有人认为由于公众的代表将采取行动,所以公民不必履行自己的义务。相反的是,每个人都将引导、拥护和支援行政机关。
通过将个人力量采取的行动与社会力量采取的行动相结合,你往往能够成功完成最集中的、最强大的行政当局无法完成的工作。
我可以列举许多事实来证实我刚刚阐述的内容;但我宁愿仅列出一个事实,即选择我最了解的事实进行论述。
在美国,当局拥有的发现罪行和追捕罪犯的手段极少。
警察控制尚不存在,护照是未知物。美国的法院官员不能与我们法国的相比较。检察官的人数很少;[他们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他们并非总是有权力提起诉讼;初步调查非常草率而且是口头进行的。然而,我猜测在任何一个国家,罪行很少像在美国这样难逃处罚。
原因在于人人都相信提供关于罪行的证据以及捉拿罪犯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
我在美国逗留期间,曾亲眼看见发生了一起重大案件的郡的居民,为了追捕罪犯并将其交由法院提起诉讼,而自发地组织了委员会。
在欧洲,意图躲避官员追捕的罪犯被抓获,只能算他自己倒霉,袖手旁观的居民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其与官员作斗争。在美国,罪犯被视为人类的敌人,人们群起而攻之。
我认为地方机构对所有人都是有益的,但在我看来,似乎没有什么比一个处于民主社会状态的国家更迫切需要这些机构。
在贵族政体下,只有维持一定的秩序,才能确保自由永存。
由于统治阶级有较大的损失的可能性,所以他们特别关心秩序。
也可以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能够避免过度的专制制度,因为有组织的力量总是存在,时刻准备着反抗暴君。
一个缺乏地方机构的民主政体,不拥有抵抗类似灾祸的任何保障。
尚未学会如何在小事情上运用民主的群众怎么能够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
在每个人都同样软弱并且所有人未被任何共同利益联系起来的国家中,其如何能够抵御暴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