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8/11页)

作为幕主私人聘请的参谋人员,幕友与中央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不能被幕主授予任何官职,也不能以任何官方身份抛头露面。幕主坐堂审案时,刑名不得一同坐堂。[75]另外,幕友应尽可能不出衙门、不出住处。[76]对他们行动的这些限制,是为了防止他们在当地结成关系网以营私舞弊。

幕友在衙门里的地位使他们对地方事务有极大的权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左右幕主。由于他们用这种权力既可以为善又可以作恶,幕友和幕主双方的品质就成了至关重要的。操守严谨的幕主可以约束寡廉鲜耻的幕友,而品德高尚的幕友,如汪辉祖,则可以通过艰苦的努力,使贪赃枉法的幕主克己奉公。然而,一旦幕主和幕友双方都只替个人私利打算,贪污腐化之风便会肆行无忌。

一方面,幕府制度是应运而生的,中央政府从未予以正式倡导和批准,但是另一方面,它也并未被看作是非法的,中央政府也没有想取缔它。中央政府宣布,它对中国的一切人、一切事拥有绝对的权力,并决心实践这一权力,但是,一旦像幕府制度这样的情况成为既成事实,它也就承认了这一制度的价值,只是对官员加以约束,力图不使它产生弊端。乾隆七年(1741,应为六年——译者)上谕云:“外省官员事务繁多,势不得不延致幕宾,相助为理,然其中贤否不一,易滋事端。”[77]

中央政府严厉谴责的腐化行为是那些损公肥私行为。朝廷一再提醒官员们注意的是:幕主之与幕友的关系,幕友之于衙门中胥吏和当地人士的关系,不同衙门的幕友之间的勾结,以及幕友架空幕主。任何官员不得聘用亲戚朋友做幕友(乾隆元年、五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78]官员任职之省份、或邻省500里之内之人,不得聘为幕友;幕主迁转新职,幕友不得相从;而且,幕友在幕满五年须得更换(乾隆三十七年、四十一年);[79]新上任之官不得续聘前任之幕友(乾隆二十八年)。[80]总督、巡抚须将其幕友情况随时知照吏部,各省下级官员亦须将其幕友情况知照督抚,每年年终,督抚须将所辖省区下级官员之幕友情况呈报吏部(乾隆三十七年)。[81]各级官员不得向下级官员推荐幕友,亦不得从下属官员幕府中选拔幕友,也不得允许家庭成员推荐幕友(乾隆三十二年,嘉庆五年、八年、十二年,道光八年、十三年、二十七年)。[82]

皇帝还诫谕各级官员要特别警惕,禁止其幕友与其他衙门的幕友结党联盟,特别是禁止他们与其亲戚相勾结,禁止他们在当地联姻,禁止他们建立私业,禁止他们利用其在衙门中的特权地位恃强凌弱、炫耀于人,禁止他们向亲朋和其他官员泄露机密消息,总之,禁止他们与当地人士过于亲密(乾隆六年、二十八年、三十四年,嘉庆五年)。[83]“幕友交通作弊,实为害政之端,自应设法清厘,严行饬禁。”[84]

以上禁令,若有违犯,责在官员,处分轻则罚俸一年,重则革职,有时吏部会拟出更重的处分。但是,如果官员对违禁事件并不知情,或只有监察不力之责,处分则会轻一些。另一方面,若违禁事件情节严重,有关幕友亦一并由吏部予以处分。

以上是消极防范措施。从积极方面来看,为减轻官员对幕友的倚赖,朝廷对那些不用幕友帮助、自己处理政务的官员特予表彰。康熙帝就曾表扬赵申乔,尽管他历任过下至知县、上至巡抚数职,但是没有聘用过一个幕客。[85]乾隆三十八年(1763),朝廷要求各级官员应自行处理一切政务。[86]

为了使幕友对政府忠实无欺,雍正元年(1723),皇帝又在一道答复吏部奏陈的上谕中,要求各督、抚将品质优秀的幕客上报吏部,以备简选为官。[87]雍正十三年(1735)和乾隆元年(1736)又重申此谕,但这一谕令却又淹没在种种限制之中:幕友须公正无私,须连当幕友六年,须由推荐之官具保。更有甚者,他们须得参加由督抚举行的考试,然后再等候各省将考卷报部复审、评定等级,最后由钦差大臣选拔任命。[88]由于限制太多,加之经济拮据,并没有多少幕友从这些诏谕中得到好处,直到清朝晚期,这些限制大多已被废除或不再被严格遵守,上述情况才得以改变。[89]然而,这些诏谕赋予了督抚荐举幕友为官的特权,这种特权一直保留到清朝灭亡。这就是说,清朝官僚几乎从一开始就有个人任命下属官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