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2/15页)
如果说中央政府在地方事务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税收和司法方面都没有配备专业人员,那么,在外国新式作战武器和外国的国际关系准则方面有关专业人员的使用,就肯定更是没有作任何规定了。然而,在清朝的委任制度和分权制度下,地方官理所当然地应该对这些新问题负起责任,特别是如果他被派任在有外夷居住的条约口岸或受外夷威胁的沿海地区的话。
不但地方士绅,许多负责主持或参与镇压太平军和平息外夷的地方官,也比其同时代人显得对国家面临的问题更加关切、表现出更具独立性的思想。不过,尽管他们思想进步,但是他们毕竟是中国文明的产物,因而深信中国文明优于西方文明。他们认为,一旦中国战胜了西方优越的军事力量,中国其他方面优越的文明也就能够抑制这些新型的夷狄了。逻辑的结论是:借助西方先进的军事武器击败西方,同时,用这些新式武器镇压太平军以加速它的败亡;另一方面,学习一些西方的外交准则,以便使中国在谈判桌上不致吃亏。
由于正规的官僚政治体制刻板僵化,对提供有专门知识的合格人才这一问题未予特别关注,地方官们不得不依靠幕府制度来延揽谙习外国新式作战武器和外交准则的人才,并轻而易举地使这些人和原有的赞襄传统事务的幕府专业人员合为一体,而且幕府制度也十分灵便,足以成为培育这类人才的场所。幕府制度的另一个优点是,幕主与幕宾之间的关系纯属私人关系,它与社会习俗相谐调,因而不受中央政府的限制。正式的政府机构没有灵活到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作为社会产物的地方官的非正式联合体,幕府制度却做到了这一点。
清代(1644—1912)的中国社会是千百年发展演变的产物,在这一发展演变过程中,各种各样互相对立的势力和思想经历了一个演化、融合的过程,但是其中定型于战国时代(公元前403—221年)[2]的主要思想流派,一直到19世纪还有着蓬勃的生机。儒家典籍被多次诠释,但仍旧被看作是人们指导自己生活的正统标准。中国的过去离她的现在依然很近。
在春秋(公元前722—481年)战国时期的纷乱中,各种各样的思想流派勃然兴起,每一流派都对周(公元前1027—256年)封建制的崩溃引起的灾难提出了各自的解决办法。然而,在所有这些流派中,只有两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成为未来具有建设性的两股势力——这就是儒家和法家。
儒家鼓吹建立一种以道德、伦常和自然等级状态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组织制度。在社会的顶端是一位圣贤的君主,他的基本职能是给人民以正确的道德指导;他通过以身作则,而不是依靠使用强力,来教育人民行为规范,使之能够保持与生俱来的善。合乎道德的行为的基础是“仁”和“礼”这两种观念。“仁”是人心中固有的本质,是关心他人的一种感情,儒家经典则将其十分简洁地表述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这种关心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人类感情的交流,每一个人都要检点自己的行为,不要使自己的生活伤害他人。“礼”通常被翻译成“rites”(仪式;惯例)或“ceremonies”(仪式;礼节),然而,这个词的更为浅显易懂的译法应该是“the proper conduct under any given social situation”(在任何特定社会条件下的行为规范)。等级社会中有数不尽的潜在的社会关系,它们之间有无数细微的差别,“礼”就是所有这些关系的总称。一个有“礼”的人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都会行为端正。
家庭是儒家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为行为规范(或“礼”)提供了模式。虽然儒家“五常”(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中只有三“常”直接与家庭有关,然而另外二“常”也带有家庭关系的色彩;君是天之骄子、万民之父,而朋友之间几乎不自觉地带有兄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