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曹魏察举之变迁(第3/6页)

查《三国志·魏书·王朗传》,王朗于文帝一朝为司空,此议又明为“考试孝廉”而发,当即“三府议”之内容。黄初三年察举诏以儒生、文吏分科,而“三府议”却只就“试经”立论,亦可印证以文法举孝廉者必定为数极少。

这次“三府议”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对察举制度的发展方向作出决定。在前面几章的叙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汉代孝廉察举到了东汉顺帝阳嘉新制出现之时,已经形成了三种发展因素并存的情况。这三种因素就是,注重道德人格的“以德取人”因素,它依据于举主的了解和舆论的评价;注重吏能功次的“以能取人”因素,它依据于“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注重知识检验的“以文取人”因素,它依据于孝廉的经术笺奏之试。而我们看到,曹魏初年的“三府议”中,恰恰出现了与之相应的三种意见。

“举孝廉本以德行,不复限以试经”的意见,所依本的是“以德取人”的原则,希望取消试经而复孝廉设科之本意。在东汉实行阳嘉制后,张衡等人已有这种意见。王朗则主张“试之以事”,反对“试之以诵”,并引《尚书》以助其说。“试可乃已”语出《尧典》:“岳曰:异哉,试可乃已。帝曰:往,钦哉。”伪传:“未明其所能,而据众言可试,故遂用之”;孔颖达疏:“惟鲧一人试之可也,试若无功,乃黜退之”。可知王朗是主张以职事试功能的,其所依本的是“以能取人”原则,反对经术记诵之考试。至于华歆所欲维护的,当然是“以文取人”的试经之法了。

对于德行、功能与经术,大约没有人认为应该独取其一而弃置其余,所争的只是选官时应偏重哪一标准或环节。但这就已经是举足轻重的了,因为这就意味着汉代察举经发展而制度化了的上述三种因素与倾向,至此已经到了一个要决定何去何从的三岔路口。华歆时为司徒,他以为孝廉应以试经为主,“以崇王道”;如有“秀异”,可另行采取“特征”的办法。由于华歆之争,孝廉试经之制得以保存下来并继续发展下去。至明帝太和二年之诏,明确了“贡士以经学为先”,孝廉试经制度遂再次得到肯定;儒生、文吏也正式归于儒生一科。这说明,在察举制的发展之中,“以文取人”的发展方向开始占据优势了。这在察举制的发展线索之中,无疑是又一个关键性的事件。

《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璩诗:

京师何缤纷,车马相奔起。

借问乃尔为,将欲要其仕。

孝廉经义通,谁能应此举?

莫言有所为(下阙)

应璩为“建安七子”庆玚之弟,齐王曹芳嘉平四年卒。此诗逯钦立《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以为即应璩“百一新诗”之一篇。此诗评述魏时孝廉之举。孝廉皆至京师,将以要仕;“孝廉经术通”,言孝廉以经术得举;而已经举至京师,犹云“谁能应此举”者,乃是设问“谁能通过经术考试”也。又《晋书·魏舒传》:

年四十余,郡上计掾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耳。舒曰:若试而不中,其负在我,安可虚窃不就之高以为己荣乎?于是自课,百日习一经,因而对策升第,除渑池长。

此即曹魏孝廉试经之实例。魏舒晋太熙元年卒,时年八十二,“年四十余”应举,时约曹魏齐王芳嘉平年间。由此知其时孝廉试经,并不流于形式,如无学业则有不中之虞。孝廉仅仅得举还不够,还必须能够通过考试一关。

三、“四科”与“明法”

察举既然重经术、行射策,那么徒精文法之文吏,便无由仕进了。《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记其奏言:

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