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20/21页)
丞相一官东汉已无,这条材料必为西汉之事。这里明确规定了刺史为秀才的举主,并有相应的考召、分类及任官、仪制规定。那么,这就应是一个经常性制度。就是说它应为岁举。
下面对这一制度的时间加以推测。丞相一官,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为大司徒的。刺史一官,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建平二年到元寿二年州牧复为刺史只有三四年时间,所以上述刺史举秀才之制,其下限更可能在成帝绥和元年那次刺史改名州牧之前。
这条材料中又有廷尉正监平,为明律令科所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汉旧仪》上文既然有廷尉平一官,那么所叙制度之上限,当在宣帝地节三年之后。
又明经科所选,有“诸侯王傅、仆射”。“仆射”疑当作“仆”,“射”字误衍。《汉书·百官公卿表》记汉武帝改王国太仆曰仆,秩亦千石。《续汉书·百官志》:“成帝省内吏治民,更令相治民,太傅但曰傅。”《汉旧仪》既然以“傅”为称而不称“太傅”,那么其制的上限,还可能不会早于成帝。
综合以上考辨,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汉旧仪》所记察举秀才之制,大约是在成帝绥和元年之前,宣帝地节三年之后建立的;还可能就在成帝初年。
刺史原为监察之官,但此官兼有选举之责,这与其监察职责并不相悖。《汉旧仪》曰: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奏事各有常会。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传食比二千石所传。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
可知刺史原有“奏幽隐奇士”的察举之责。从“拜为三辅县令”这种相当具体的规定看,这种察举已是三辅令的来源之一,而不只是泛泛的荐贤义务,那么这至少应是一经常性制度。据《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于定国为丞相,在元帝甘露三年至永光元年。自此,州之地位与行政权力有了较大提高。很可能在此之后,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之选举责任有了扩大,又增加了明经、明律令二科人士之举,成帝时遂形成了刺史以明经、明律令和能治剧长安三辅令三科举秀才制度。到平帝之时,《汉书·王莽传》所记之州部举茂才异等吏,已成经制。
《汉书》所记西汉茂才14人,元帝及元帝以前得举者7人:赵广汉,约昭帝时以州从事举茂才,任平准令(见《赵广汉传》);刘辟强、刘长乐,昭帝始元二年以宗室无在位者,举茂才为光禄大夫(见《昭帝纪》);陈汤,元帝初元二年诏列侯举茂才,富平侯张勃举之(见《张勃传》及《陈汤传》);辛庆忌,元帝初以金城长史举茂才,迁郎中车骑将(见《辛庆忌传》);萧咸,约元帝时以丞相史举茂才,任好畤令(见《萧咸传》);冯逡,元帝建昭中光禄勋于永举茂才,为美陌令(见《冯逡传》)。以上7人,无一人明记为州举。赵广汉以州从事举茂才,有可能为州举,但也不排除为其他官员所举之可能。
成帝时及此后举茂才者约有7人:薛宣,约成帝初以乐浪都尉丞,被幽州刺史举茂才,为宛句令(见《薛宣传》);尹赏,成帝时以楼烦长举茂才,任粟邑令(见《薛宣传》);班回,约成帝时举茂才,长子令(见《叙传》);师丹,成帝建始中州举茂才,补博士(见《师丹传》);龚胜,成哀之间,州举茂才,重泉令(见《龚胜传》);郇相、郇越,西汉末并举州郡孝廉茂才,数病去官(见《郇越并郇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