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自由(第2/2页)
(二)法律所以要限制个人的自由,目的无非保障个人的正当职务。换言之,就是扶助个人才能之发展。试举例以证之,医生的职务重在治人疾病,为社会谋幸福。此即医生的最大责任,亦即其行医者个性之所在。但如国家法律不加以严密的甄别,则鱼目混珠,弊端立见。结果可使江湖医生,藉悬壶以骗财者,比比皆是;而洁身自好的医师,或将退避三舍,无以立足,亦未可知。于此可见法律限制个人自由,初非剥夺其自由,乃是保障其自由。行使正当职务的人,其自由既受法律之保障,行使不正当职务的人自可销声匿迹,无所施其奸计。这便是法律的效用所在,亦即自由不能不受法律拘束之重要原因。
自由是人生的精神条件之一,这层意思已经申述如上,现在有一疑问发生:自由是天赋个人的权力呢,还是社会给予个人的权利?十八世纪以来,西洋学者以为人类生而自由,故个人的自由,每每看做天赋的一种权力。天赋人权之说,势力很大,至今还有许多人笃信此说。实则自由是权力之说,按诸理论,殊欠圆满。自由只是各项权利的集成,却不是一种单纯权力的表现。这是因为人生本来是多方面的,所以一个人要在某一方面启发其个性,就不能不享着一种“利于个性启发”的权利。那种权利,便是我们所谓自由。例如宗教,可说是人生一方面的活动,但我们在这一方面的活动,未尝不常常顾到我们自己的个性所在。崇拜西洋文明者,往往倾向于“基督教”;醉心于印度哲学者,往往倾向于“佛教”。各人的个性不同,因此各人对于宗教的信仰,亦随着不同。但无论信仰怎样的不同,社会方面与国家方面,总应该给以完全的自由,使他们各就性之所好,决定自己的信仰。故自事实而论,所谓宗教自由,实仅限于信仰方面的自由,并且此种自由,只是人生一方面的权利,与其他种种权利并合起来,才构成个人自由。故曰,自由不是单纯权力的表现,乃是各项权利的集成。明乎此义,可知一个人单单享着宗教信仰的权利,而没有政治活动的权利,他的自由,并没完备。易言之,必须个人的宗教、政治、伦理及经济多方面的权利,完全得到保障,方有整个健全的自由可言。各国人民对于参政权之重视者在此,各国经济解放之呼声日高者亦在此。
阅读延伸
约翰·密尔《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