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七(第13/17页)
以上外海六营,用艇船共十二号,营官六员,正、副哨官共二十四员,兵共四百八十名。轮船四号,正、副哨官共八员。事宜内议定提督及苏、狼、福三镇各带轮船一号,将来或并不分标分营,俟轮船成后,再行续议。
苏松镇所属之外海右营,原制都司一人,守备一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外委五人,共官十三员,配兵八百名。
今拟仍为苏松镇之右营,但改作内洋字样,添游击一员为营官。用八团舢板船十二号,共哨官十二员,内都司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五员,每号配兵二十名,共兵二百四十名。
照旧制裁去守备一员,移于掘港营。其所添之游击,拟以内河京口协中营游击移调。
福山镇所属之外海左营,原制游击一人,守备一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外委六人,共官十四员,配兵七百三十三名。
今拟仍为福山镇之左营,但改作内洋字样,以游击为营官。用八团舢板船十二号,共哨官十二员,内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五员,每号配兵二十名,共兵二百四十名。
照旧制裁去外委一员。
狼山镇所属之外海右营,原制游击一人,守备一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外委六人,共官十四员,配兵八百三十八名。今拟仍为狼山镇之右营,但改作内洋字样,以游击为营官。用八团舢板船十二号,共哨官十二员,内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五员,每号配兵二十名,共兵二百四十名。
照旧制裁去外委一员。
狼山镇所属新设之通州营、长江水师营,原制议用二十五人之长龙船二号,二十人之督阵大舢板船一号,二十人之大舢板船十号,十四人之舢板船十号,营官游击一员,哨官都司二员,守备一员,千总四员,把总六员,外委十员,共官二十四员,配兵四百一十名。
今拟改用八团舢板船十二号,仍以游击为营官,共哨官十二员,内都司二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三员,外委四员。每号配兵二十名,共兵二百四十名。
照前制裁去千总二员,把总三员,外委六员。
狼山镇所属新设之海门营,除误补之十九缺已于事宜单内声明外,查长江水师营制,原议用二十五人之长龙船二号,二十人之督阵舢板船二号,二十人之大舢板二十号,营官副将一员,哨官都司二员,守备三员,千总十员,把总九员,共官二十五员,配兵四百九十名。
今拟改用八团舢板船十二号,仍以副将为营官,共哨官十二员。内都司二员,守备一员,千总四员,把总五员。每号配兵二十名,共兵二百四十名。
照前制裁去守备二员,千总六员,把总四员。
以上内洋五营,用八团舢板船共六十号,营官五员,哨官共六十员,兵共一千二百名。
提督所属之内河右营,原制参将一人,守备一人,千总三人,把总四人,外委七人,共官十六员,配兵七百四十七名。
今拟改为提标里河右营,仍以参将为营官,用长江舢板船二十号,共哨官二十员。内守备一员,千总七员,把总九员,外委三员。每号配兵十四名,共兵二百八十名。
照旧制裁去外委四员,其所添之千总四员,拟以刘河营千总二员、福山镇内河中营千总二员移调。其所添之把总五员,拟以刘河营把总四员、南汇营把总一员移调。
提督所属之太湖左、右两营,原制副将一人,都司一人,守备一人,千总三人,把总四人,外委四人,共官十四员,配兵七百七十七名。
查原制,官数、兵数若干属左营,若干属右营,无案可稽。今拟仍为提督之太湖左、右两营,左营以副将为营官,右营即以都司为营官,仍归副将统辖。每营用长江舢板船各十三号,兼用八团舢板各二号,哨官各十五员。内左营千总三员,右营千总三员,两营把总各十员,外委各二员。长江舢板每号配兵十四名,八团舢板每号配兵二十名,共兵四百四十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