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四(第2/17页)
“竟沮败羌。”
诸羌本有意投诚,因安国不分善恶,而泛杀之,诸羌遂以亡所信响,而背畔,故曰沮败。
“悴马什二就草。”
就草,犹今之出青。今官马以四月出察哈尔择水草处牧放,谓之出青。
“今大司农所转谷至者,足支万人一岁食,谨上田处及器用簿。”
王曰:“今大司农,今当作令,《太平御览》引此正作令。”国藩按:屯田自有谷,不必更令大司农转谷矣。今字未误也。盖谓目今已经转至之谷,不复烦大司农转矣。“谨上田处及器用簿,”谓所田之地及应制之器用分为二簿呈上也。
“又大开小开前言曰:‘我告汉军先零所在,兵不往击,久留,得亡效五年时,不分别人而并击我。’”刘奉世曰:“本始年未伐先零,此即元康五年未改神爵以前,义渠安国召诛先零之时,所谓无所信响即是。”
国藩按:元康五年改元神爵,羌人不深悉,故至今尚以五年呼之也。安国不分别善恶,召诛先零,而泛杀、开,故大开有此言。
“畔还者不绝。”
谓、开莫须各种背畔先零而来归于汉者,往往不绝也。
“烽火幸通,势及并力。”
并力,疑当为力并。言营垒相次,烽火相通,则声势联络矣。故曰势及。势既联络,则众力合并也。
“不足以故出兵。”
王曰:“故上宜有疑字。《汉纪》正作不足以疑故出兵。”国藩按:此言大小开虽有得亡效五年之疑词,然有临众往宣明谕,终当亡他心,不必因此小故而出兵也。不着疑字亦可。
《陈汤传》:“而康居副王抱阗将数千骑,寇赤谷城东,杀略大昆弥千余人,殴畜产甚多。从后与汉军相及。”
汉军从北道入赤谷即西行,不由赤谷之东路,故经过时不与康居副王之兵相遇。迨汉兵既西去,而康居副王之兵亦还,恰尾汉兵之后,故得相及也。
“骑步兵皆入,延寿、汤令军闻鼓音皆薄城下。”
骑兵,即“百余骑往来驰城下”者也。步兵,即“夹门鱼鳞陈”者也。“骑步兵皆入”,则城外无郅支兵矣,故汉兵遂薄城下。
“夜过半,木城穿,中人却入土城,乘城呼。时康居兵万余骑,分为十余处,四面环城,亦与相应和。夜数奔营,不利,辄却。平明,四面火起,吏士喜,大呼乘之”。
中人,郅支兵也。乘城而呼者,欲助军威,亦以见其哗然不整也。康居与之相应和者,所以戏之,明其助汉也。“夜过半木城穿”与上文“夜数百骑欲出”,同为一夜也。平明火起,即上文云发薪烧木城者也。
《段会宗传》:“总领百蛮,怀柔殊俗,子之所长,愚以无喻。”
刘攽曰。“此言总领百蛮,怀柔殊俗,是子之所长,愚无以相喻也。”
国藩按:谷永之意以为边事虽子之所长,而朋友相戒,则以毋求奇功为善。
“终更即还。”
谓三年之期,得代即速归也。
“会宗曰:‘豫告昆弥,逃匿之为大罪。即饮食以付我,伤骨肉恩。故不先告。”
言豫告昆弥,若漏泄使番邱得以逃匿,则昆弥有负汉之罪。若昆弥饮食汉兵,助诛番邱,则昆弥又伤骨肉之恩。是使昆弥进退为难也,故不先告。
《于定国传》:“后贡禹代为御史大夫,数处驳义,定国明习政事,率常丞相议可。”
议可者,天子可其议也。丞相与御史大夫驳议不合,天子可丞相议,而不从御史大夫也。
“民多冤结,州郡不理,连上书者交于阙廷。”
王曰:“连,宋祁说作远,是。”国藩按:作远而下无方字,亦为不词。
《韦贤传》:“谏诗云:‘致冰匪霜,致队靡嫚。瞻惟我王,昔靡不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