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三(第9/15页)

按:孟注:“恨读为很,违也。”《说文》:“很,不听从也,一曰盭也。”《汉书》“李敢怨大将军之恨其文”夏侯常连恨胜”两“恨”字,皆当读为违戾之“很”。此孟注云嫌恨之也者,言明示以不足满于君所之之意,嫌有意与亚夫相违戾也。

《樊哙传》:“项羽既饷军士中酒。”

愚按:中酒之中,当读如字。《文选·上林赋》:“于是酒中乐酣。”郭注:“中,半也。”此中酒之中,亦当训为半也。师古音竹仲反,解为不醉不醒,失之矣。凡竹仲反之中,有两义,皆从射中之中引伸而得。射有用之于礼射者,则以中为合度。有用之于克敌者,则以中为杀伤。从合度之义而引伸之,则中训为得也,应也,合也,当也。如《封禅书》:“与王不相中。”是中训为得。《礼记》:“律中太簇。”是中训为应。《穆天子传》:“味中糜胃而滑。”是中训为合。《司马迁传》:“其声中其实者。”是中训为当。凡此皆从射以中为合度而引伸之者也。从杀伤之义而引伸之,则如《赵王彭祖传》云“持诡辨以中人”,《何武传》“欲以吏事中商”之类,皆从射者以矢伤人而引伸之者也。中酒之中,亦从矢伤人之义而引伸之,谓酒力足以伤人之生,伐人之性,如受中伤于矢耳。师古训中酒为不醒不醉,抑又非也。

《夏侯婴传》:“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

愚按:重,难也。坐伤人,则罹刑罚。故高祖难之。

“高祖初为沛公,赐爵七大夫,以婴为太仆常奉车。”

婴自高祖初为沛公时,即为太仆常奉车。及至事孝惠、吕后、孝文,终身皆为太仆奉车也,故《史记》历历数之。或曰以太仆奉车,或曰复常奉车,或曰因复奉车,或曰以太仆从击某,或曰以太仆击某,终高祖之世凡十一见。而于末总之曰:“婴自上初起常为太仆,竟高祖崩。”其后又四见,合之凡十五见。虽史公磊落自喜,不厌其复,然究嫌烦赘也。《汉书》删去八处,仅七见,可谓得体。然独于“从攻定南阳”之上,著“因奉车”三字,殊为不类。又于“号昭平侯”之下,著“复为太仆”四字,亦为自乱其例。婴自始至终,固无日不为太仆,所有攻战之功,固无一不因奉车以从也。

《傅宽传》:“击破齐历下军,击田解,属相国参残博。”

韩信破齐之时,曹参以左丞相属焉。宽之破历下,击田解,固隶属信之麾下。其残博时,虽专属参,犹不出信之麾下也。盖参是时若次将,尚属信耳。

《周昌传》:“赵人方与公。”

秦汉间,尊称人多曰公。有以官名称公者,如《曹参传》中之秦监公是也。有以土人称公者,如高祖为沛公、胶西有盖公是也。有以县令称公者,如曹参为戚令,曰戚公;夏侯婴为滕令,曰滕公,王武为柘公是也。此方与公,亦以县令而尊称之耳。孟说非也。

《任敖传》:“以淮南相张苍为御史大夫。”

《史记》周昌、任敖、申屠嘉皆附入《张苍列传》中,通首以苍为主,而以昌敖等事纬之。《汉书》既各为标目,昌与敖各为立传矣,而乃以苍事入敖传中,斯为不伦。

《申屠嘉传》:“嘉谓长史曰:‘吾悔不先斩错,乃请之,为错所卖。’”

师古训先斩而后奏,是以“乃请之”属上为一句读。今按当断为二句,言悔不先斩而乃先请,出于下策,致为所卖也。《史记》作“乃先请之”,是分为二句矣。

赞:“张苍文好律历。”

师古训为名好律历,殊为不词。今按:好者,学字之误。《史记》本作文学律历。《汉书》偶有讹字,师古不及纠正之耳。

《郦食其传》:“为里监门,然吏县中贤豪不敢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