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清朝统治的建立(第10/41页)
多尔衮对有负天命的担忧,以及明朝覆灭的前车之鉴,使他尽其努力避免重蹈万历、天启、崇祯诸帝的覆辙。明廷的腐朽无能的最显而易见的教训,是内廷的擅权。一大批宦官事事染指,从皇族的饮食起居直到秘密警察的鹰犬之责。当多尔衮进入武英殿时,内廷的太监头目毕恭毕敬地迎候他,宦官们也摇身一变地对紫禁城的新主子谄媚效忠。然而,由于汉人合作者的提醒,他早已清楚,在大多数官僚眼中——更不用说广大民众了——这些刑余之人是多么罪恶昭彰。他的这种警觉,再加上他住在紫禁城外的南池子官邸之中——在此宦官头目没办法影响他——都意味着他当政期宦官权力已大大削弱了。交泰殿的墙上的一个金属牌告诫内廷官员,如果他们干预朝政,则将严惩不贷。宦官也已不许再管理皇庄收入。一些可供营私舞弊的职务以及宫室营造被停止了。1646年有令,凡自阉以充太监者,斩立决。
部分的改良
除了抑制宦官权力外,对于曾在崇祯朝力图变法图治而遭失败的汉人降官的建议,多尔衮也非常乐于接受。浙江人曹溶,是1637年进士、《学海类编》的编纂者、崇祯时的都御史。降清后,他官复都察院旧职,巡视北京的西城。他为恢复北京城郊的秩序提出了一些重要建议,其中包括:一、重振吏治,据贤授任,而不是仅仅依靠个人援引;二、整顿盐法、钱法和改革军需,以确保军队供给;三、禁止军官出卖军马、粮草与土地;四、命有司多方严缉盗匪,为首者诛,胁从者许以不杀,劝其向善;五、发帑金于北直隶麦熟处平籴,以备赈恤;六、派军打通京西山区的交通线,以解都城煤炭供应问题。宋权呼吁废除明末为筹集军需征派的“三饷”,许多官员加以响应。1644年8月18日,清廷明令废除“三饷”,禁止官员私收讼费,命令对府县财政进行审计,并号召检举惩治“衙蠹”。
这些法令中反复提及明朝官吏的“弊习”,主要是针对吏员的种种劣迹的。它并没有抓住制度上的缺陷,而这正是明代政治的主要遗留问题。繁冗的法律条文,庞杂的水利管理机构,无底洞似的赈济项目,特别是巨大笨重的财政机关,都必须恢复工作秩序。在三个世纪以前,明朝以元朝组织制度为蓝本,建立了它的地方行政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帝国的政治目标与行政手段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这一致命的裂痕,可以说正是法家控制、支配社会的意图与儒家不去破坏社会自然运行的愿望之间的矛盾。那么,就只能诉诸一种大规模的、甚至是激烈的解决方式。然而那种一揽子的解决并未实行。作为另一种选择,清朝的官员对帝国的实际事务采取了一种谨慎保守的态度,主要致力于对政府行政的某些方面进行修补。
事实上,最令人吃惊的是,为了达到把官僚制行政机器的效率提高到可能的水平这一目的,实际上并不需要做多少事情。需要调整,但用不着取代;要做些修补,但并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进一步说,这些法律、水利与财政的改良,主要是这样一批人的任务:他们亲身经历过明朝的行政,如今又得到了一个旧日未曾得到的机会,来对他们早已熟悉的那种体制进行某种调整,以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参见下表)。总之,这种修补和调整是那些“局内人”的工作,他们如今正在与入侵者合作;这或许部分地又因为,他们也认识到新政府将为他们提供一个在明朝所没有的革故鼎新的机会。从另一面说,新政权也很乐于鼓励与促成这些改良。因为它的领袖、摄政王多尔衮完全相信,天命的维系在于通过一个有效率的、能带来公益的政府,来赢得帝国臣民的忠诚。满族的早期改良的推行,体现了一种循序渐进以臻完美的精神,这与南宋的谨小慎微的保守态度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却大不同于北宋那种富于进取的,然而又有教条色彩的理想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