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特殊移民问题的解决(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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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最后一次大规模解放特殊移民的活动发生在1960年初,其依据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的1960年1月7日法令。1960年1月7日解放特殊移民法令的实施使战后从波罗的海沿岸、西乌克兰、摩尔达维亚右岸等地区迁入特殊移民区的各特殊移民类型仅剩:“匪帮和民族主义者”,耶和华教徒、少量“正宗东正教徒”和根据1948年6月2日法令遭到迁移的特殊移民。

1960年代上半期,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接连颁布了3个法令:《关于解放特殊移民区中18周岁以下因所犯罪行而被判刑的民族主义地下组织和民族主义武装匪帮前成员》(1961年4月18日),《关于对一些类型特殊移民实施解放》(1963年12月6日),《关于解放“耶和华见证会”、“正宗东正教会”、“英诺肯提乙派”(1908年出现在俄国的东正教派别)和“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成员—特殊移民及其家属》(1965年9月30日)等。至1965年,在册特殊移民人口总量不到1万人。苏联特殊移民的解除人身限制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特殊移民的遗留问题

苏联当局大规模解放特殊移民的活动是在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实施的,而赫氏本人当年也是特殊移民活动的参与者之一,以他为首的苏联政府所进行的特殊移民解放活动必然存在一定的不彻底性,因而产生了一系列与特殊移民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当局没有对20世纪30~40年代斯大林的强制移民活动作出公正的评判,没有从政治上对特殊移民给予彻底平反。在自己所颁布的解放少数民族—特殊移民的法令中当局总是极力回避对以前所实施的大规模驱逐少数民族行为作出正面评价。政府相关法令根本没有提及为诸遭驱逐民族进行政治平反的问题,只是强调强制迁移“与战争状态有关”,而如今之所以解放这些人似乎只是由于继续将其限制在特殊移民区内“已没有太大必要了”。根据这一逻辑来推理,这些遭到驱逐的民族仍是有罪的,政府以前所作的所有强制驱逐活动都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二,当局没有对特殊移民在强制迁居期间被剥夺的财产予以应有的经济补偿。当局在所有颁布的法令中均指出,在解放这些特殊移民的同时政府不承担返还这些人在迁移时被充公的财物的义务。例如1956年4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的《关于解除伟大卫国战争期间被迁入特殊移民区的克里木鞑靼、巴尔卡尔、土耳其等族—苏联公民,库尔德、赫姆等族人及其家属的限制》的法令中便规定:“鉴于对1943~1944年被从北高加索、格鲁吉亚共和国和克里木等地区迁入特殊移民区的克里木鞑靼、巴尔卡尔、土耳其、库尔德和赫姆申等族人继续在法律地位方面实施限制已无必要,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1)对在伟大卫国战争期间迁入特殊移民区内的克里木鞑靼、巴尔卡尔和土耳其、库尔德和赫姆申等族人给予解放,并撤销苏联内务部机关对他们所实施的行政监督。2)规定:对符合本法令第一条款的特殊移民给予解放并不意味着政府将承担返还其迁移期间被充公财物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当局还要求所有被解放的特殊移民均必须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画押,声明自己将不希望政府返还自己在迁移时被充公的财物。[121]

第三,当局在解放了近乎所有特殊移民和允许部分被驱逐少数民族(如车臣族、印古什族和巴尔卡尔族等)返乡并重建原民族自治区的同时,拒绝给予其他一些被驱逐苏联少数民族(如德意志人、克里木鞑靼人等)上述同等权利。德意志和克里木鞑靼等被驱逐民族的返乡和自治区重建问题久拖不决,迫使这些民族在此后的40年间一直在为恢复本民族的应有权利而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