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领导干部的腐败、惩治与腐败回潮(第5/6页)

为了遏制贪污受贿等舞弊现象的蔓延,俄共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1.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与贪污受贿斗争的机关

俄共(布)的最高监察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的国家监察机关工农检察院成为进行斗争的领导机关。1921年3月党的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100]

1920年由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改组成立工农检察院,1923年4月俄共(布)召开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的决议,指出:“监察工作的基本目的,应该是弄清经济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实际成绩或缺点,确定该部门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盗窃方法并找出防止的措施,而不要偏重于搜寻个别的盗窃和舞弊行为”。[101]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同舞弊行为斗争的专门委员会:1922年在中央成立了附属于劳动与国防委员会(СТО)的与舞弊行为斗争的中央委员会,在国家建立了附属于人民委员部的部门委员会,在省里成立地方的——省的委员会。1922年10月4日,劳动与国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对主动坦白和协助举报贪污受贿”者奖励的法令。[102]1922年10月9日,在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的通令中,确定了“贪污受贿”的概念,列举了属于“贪污受贿”的行为:①收受生产机关合作者的物资、产品,利用其提供的住宅和利用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规定制度以外的运输工具;②在买卖和推销商品时,作为国家机关与私人之间的中介者参加工商活动;③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地位向有利益关联的个人和机关通报对其有利的关于某些企业与公民信用能力的情报以及通报其出国的情报;④在与国家机关签订合同时,在对工作进行国家验收时,在检查生产及与供货者和承包者进行结算时,接受酬劳。[103]

2.在党内采取了惩治腐败的斗争形式

俄共首先采取了党内惩治的形式,遏制舞弊行为的蔓延。1923年11月5日,古比雪夫在《致苏维埃与经济机关领导人》的信中,针对超额交通开支的问题,提出了下述措施:①立即削减利用汽车出行;②禁止利用汽车办理私事;③对没有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削减汽车的所有党员、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追究党纪责任。[104]

一经发现腐化分子,俄共党决不手软,坚决将腐化分子开除出党。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的1921年8月15日至1922年3月,俄共对党内的非共产主义分子进行了清除,共计清除159355人,其中近17000人因有受贿、勒索或其他舞弊行为被清除,占全部被除名党员的近11%。[105]

3.对触犯法律的腐化分子进行法律制裁

由于贪污是管理者最普遍的职务舞弊行为之一,1918年5月8日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者的法令,规定对受贿和行贿者在不少于5年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强制劳动。[106]

同时,苏维埃国家对触犯法律的舞弊者及时进行了审判和法律制裁。在1925年3~9月间,在莫斯科省法厅接受了786个关于盗用公款的案件。1925年7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48个省和州主持了对20773件职务犯罪的司法案件的审判。[107]1925年11月,在42个省和自治州,涉及合作社管理者贪污的案件共10387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108]

此外,俄共有关部门还积极利用媒体,给受贿者曝光。为了这个目的,内务人民委员会管理部专门分出一些人,负责监视被发现的受批判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