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6/12页)
又曰:
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耳。今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焉。(同上)
《庄子·天下篇》曰:
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庄子》卷十页四十二)
公孙龙之所以名家在于“辩”,故当时以“辩士”、“辩者”称之。
公孙龙“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公孙龙子·白马论》曰:
白马非马。……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公孙龙子》卷上)
马之名所指只一切马所共有之性质,只一马as such,所谓“有马如已耳”。(已似当为己,如己即as such之意)其于色皆无“所定”,而白马则于色有“所定”,故白马之名之所指,与马之名之所指,实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谓“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马之白,则只为白马之白,故曰“白马者,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为白马之白,则即非普通之白。白马之名之所指,与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
六 【公孙龙所谓“指”之意义】
马、白、及白马之名之所指,即《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谓之“指”。指与物不同。所谓物者,《名实论》云: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不旷焉,位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原作“知此之非也,明不为也。”依俞樾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卷下)
由此段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己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孙龙以指物对举,可知其所谓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
【注】严格言之,名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抽象之名,专指共相;具体公共之名,指个体而包涵共相。指所指之个体,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涵之共相,即其内涵(connotation)也。但中国文字,形式上无此分别;中国古哲学家亦未为此文字上之分别。故指个体之马之“马”,与指马之共相之“马”,谓此白物之“白”,与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区别。即“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与具体的个体,即兼有二种功用也。
【又注】余第一次稿云:“共相”或“要素”,公孙龙未有专用名词以名之。“马”、“白”在文字语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实论》所谓名也。吾人对于此白马,彼白马之知识谓之“知见”(Percept)。对于“马”、“白”及“白马”之知识,谓之概念(Concept)。公孙龙所谓“指”,即概念也。(陈钟凡先生谓指与旨通,旨训意,指亦训意。说详陈先生所著《诸子通谊》)公孙龙未为共相专立名词,即以“指”名之,犹柏拉图所说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说亦可通。但不如直以指为名之所指之共相之为较直截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