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孔子及儒家之初起(第8/13页)

【注】刘师培云:“《孟子·滕文公篇》云:‘孔子惧,作《春秋》。’后儒据之,遂谓《春秋》皆孔子所作。然作兼二义:或训为始;或训为为。训始见《说文》,即创作之作,乃《乐记》所谓‘作者之为圣’也。训为见《尔雅》,与创作之作不同。《书》言‘汝作司徒’,言以契为司徒,非司徒之官始于契。《论语》言‘始作翕如’,《左传》言‘金奏作于下’,则奏乐亦言作乐,与‘作乐崇德’之作殊。《左传》言‘召穆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棠棣之华,鄂不”’;则歌诗亦言作诗,与‘侍人孟子,作为此诗’之作殊。盖创作谓之作;因前人之意而为,亦谓之作。孟子言孔子作《春秋》,即言孔子因古史以为《春秋》也。故又言‘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至于《诗》亡然后《春秋》作,则作为始义,与作《春秋》之作殊。言《春秋》所记之事,始于东周也。”(《左庵集》卷二)若以奏乐可言作乐,歌诗可言作诗,之例言之,则作《春秋》即讲《春秋》耳。孔子讲《春秋》特别注重于正名之一点,所谓“其义则丘窃取之”。所以使“乱臣贼子惧也”。

四 【孔子以述为作】

孔子“述而不作”,《春秋》当亦不能例外。不过孔子能将《春秋》中及其他古史官之种种书法归纳为正名二字,此实即将《春秋》加以理论化也。孔子对于中国文化之贡献,即在于开始试将原有的制度,加以理论化,与以理论的根据。《论语》云: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阳货》,《论语》卷九页九)

此孔子将三年之丧之制度,加以理论的根据也。

【注】或谓三年之丧之制,乃孔子所定。然《左传》谓:“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弗遂,宴乐以早,亦非礼也。’”(昭公十五年,《左传》卷二十三页十三)观此则三年之丧,本“天下之通丧也”。不过在孔子时,行者已不多,故王亦“弗遂”。孔子又提倡之,且与以理论的根据。

即孔子之以六艺教人,亦时有新意。正名主义即孔子自《春秋》及其他古史官之书法中所归纳而得之理论,上文已述。此外子贡因《诗》之“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而悟及“礼后乎”。孔子许为“可与言诗”。(《八佾》,《论语》卷二页三)又云: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为政》,《论语》卷一页九)

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阳货》,《论语》卷九页五)

可见孔子讲《诗》,注重于其中之道德的意义,不是只练习应对,只求“使于四方,不辱君命”矣。《论语》又云:

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为政》,《论语》卷一页十四至十五)

此以“齐家”为“治国”之本,可见孔子讲《书》,已注重于引申其中之道德的教训,不只记其中之言语事迹矣。《论语》又云:

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八佾》,《论语》卷二页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