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秦汉时人民生计情形(第8/8页)
后汉光武建武六年,诏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章帝元和三年,诏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禀给如律。献帝建安二十三年,魏王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以上无夫、子,若年十二已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幼者至十二止。贫穷不能自赡者,随口给贷。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三国·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此等皆养民之政,见于法令者,然亦告朔之饩羊而已矣。
【注释】
(1)数:古十万为亿,汉万万为亿。
(2)地权:汉人计訾土田不在其列。
(3)地权:大规模农业如樊宏,兼并如张禹,又见第三节。
(4)商:汉武新莽行轻重皆用商人。
(5)商:贡禹欲令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毋得贩卖。全琮父使市易。
(6)地权:缘边之畜牧。
(7)音乐:汉时富贵者,皆有家乐。
(8)文具:仲长统言身无半通青伦之命。
(9)生计:王符言城乡之别已显。
(10)地权:汉时名田之法。贾人皆不得名田,则商人已事兼并,田令商者不农。名田之论。
(11)地权:大后诏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则古荒地多,苑囿之类,苑囿赋民。
(12)地权:汉世公田颇多。
(13)地权:吕蒙五十顷,诸葛亮十五顷。
(14)地权:仓慈在敦煌割大族地赋小民,使徐毕其直。
(15)生计:汉人皆咎制度不立。其禁令。其不行或行之而反扰累。能自守制度者。
(16)职官: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家计不与。
(17)兵:三国军人之富。
(18)借贷:贷谷以充振给。
(19)生计:振疏徒名高,王符所言悭吝乃普遍情形。
(20)借贷:子钱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