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第6/24页)
这些账目构成了一个薪水册,而且是一个小薪水册。除了年人均领银600至1000两之间的几个贵族、公主等人以外,所谓的俸银对它们的接受者而言只不过是零花钱罢了。平均每一位文官每年能领银10两左右,武官不足5两,军士不足2两。晚明仍然沿用15世纪早期制定的俸禄标准。尽管以漕粮来补充俸禄,但俸粮也不过是口粮而已,而且每人每月很少超过1石。尽管官吏可以得到皂隶折银(皂隶,见第二章第一节和第六章第三节),不过,按照明末的生活标准,一个大臣一年144两的俸银难以敷用,16世纪许多朝臣的生活费用依靠地方官员的“馈送”。这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海瑞将地方官员三年考满赴京朝觐那一年称作“京官收租之年”了〔36〕。
户部没被要求提供各种衙门的行政费用。鉴于这一点,京师的朝廷依赖于周围地区提供行政费用,与地方州县做法相同。顺天府提供京城衙门使用的所有办公用品〔37〕。承差役夫从河南、山东和北直隶征调。1592年会试期间,宛平和大兴地方官府不仅供应需用的所有物品和劳力,而且他们自己还要出钱租赁额外的器皿和用具〔38〕。京城使用的一些马匹实际上由远方的行省提供。迟至1610年,江西还起运京师会同馆82匹马〔39〕。当徭役折银时,役银是直接交纳接收司局而不经由太仓库。
扣除京师岁出的895000两白银以后,太仓库岁入余额略超过300万两(假定16世纪晚期岁入总额为400万两),这个数额用于北边军镇军饷,对于这个问题将在本章第三节军队开支中加以讨论。
第二节 各省之间和各部之间的管理
省级指导与监督
因为户部主要是维持京城和北边军镇的费用,所以它对其他领域的控制仅仅是表面上的。到了16世纪,僵化的财政管理方法在其他部门也难以为继。很难说清各省的财政运作是否进行了预算。因为有定额税收、解运程序、官俸则例以及许多惯例,所以每个衙门都受到某种半固定性预算的限制。尽管一些省直官员试图继续执行这一方针,但以前的各种做法并不完全符合16世纪的情况,例如,许多地区各项开支实际上早已超出它们的存留收入(第四章第四节),这就是明证。
这一问题部分原因在于朝廷。皇帝有时主观地下达的蠲免税收命令会给地方官员造成很大的困难。1534年,嘉靖皇帝下诏将当年田赋减半。当户部认为这个命令只会造成巨大的财政亏空时,仁慈的皇帝却仅要求户部找出补救办法〔40〕。1582年,万历皇帝将北京的契税减去一半。数年之后,地方官员奏请恢复先前税率,却未获允准〔41〕。还有许多已经明确蠲免的赋税实际上照收不误的事例。在1502年的一份奏疏中,户部自己承认发生过这种事情〔42〕。当1523年南直隶的松江府遭受严重的水灾时,地方官员奏请重灾地区田赋蠲免一半。然而,随后从北京来的命令解释说先前的诏免仅仅应用于地方存留粮,而起运粮仍要全额解运北京。因为松江府的起运粮达到138万石,而存留粮仅有6万石,所以第二道命令事实上就取消了蠲免〔43〕。16世纪晚期,相似的事例经常发生。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从已分配他用的税收中支取出小额资金来应付紧急财政需要对朝廷而言是简便易行的方法。资金挪用经常发生,这不可避免地引起它处短缺。有时,朝廷随意地命令地方官员弥补税收亏空。实际上这就意味着现行预算没有约束力,而那些不急之需的开支要么是削减,要么终止。例如,16世纪30年代的钞关收入已由一系列诏令分作多项用处,包括补贴邻近军卫。1536年从淮安和扬州征收的船料银两接济修缮皇陵之费〔44〕。这不过是挪用资金以应付新的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