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20/29页)
然而,有一点必须指出,这些支出预算有虚假的成分。在16世纪后期,没有地区是足额支付。尽管对于藩王的供应通常能够按时全额完成,但对一般宗室成员的供给却被削减、拖欠或者被政府官员挪用。早在1502年,在河南和山西,如果严格按照官定明细表全额供应藩王宗室,其数额将超过这两省的全部的存留收入〔164〕。事实上从1498年起,政府已经削减了这项支出〔165〕。但即使比例降低,这项供应还是要消耗掉大量的政府收入。同时,皇室成员的数量也不断地膨胀。在1529年,就报告说“玉牒”中8203人〔166〕。40年后,这一数字达到28492人〔167〕。估计到明末,开国皇帝的直系男性后裔接近100000人〔168〕。
对于某一年实际供给宗藩禄廪总额还缺乏充分的估计。1562年,一位御史指出按照规定,禄米总额要超过800万石〔169〕。即令地方官员将税粮全部输给宗藩,仍不足完额。而且还没有一个地方官员能够百分之百地完成税收〔170〕。所以,一般宗室的禄廪要由地方官员和驻在当地的藩王进行协商,这些藩王对当地的宗室成员有管辖权。在16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说有些爵位低下的宗室拒绝将其子孙登记在玉牒中,因为他们中有的人已经沦为乞丐,有的人到处抢掠,甚至有的宗室成员同蒙古入侵者相勾结。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多年未有领到任何禄廪了〔171〕。
尽管记录在地方志中的宗室禄廪细目也有虚假的成分,但是由于他们而引起的管理问题都是十分实际的。他们截取了很大一部分税收收入,用尽了州县的收入余额,不利于更好地进行税收调整。藩王宗室无疑也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障碍,采用鞭打纳税户甚至致死的方式榨取而来的收入最终只是为了满足非生产性的皇族成员的需求,正直的官员恐怕都不会这样去做。
税收收入的分配:以吴县为例
下面,我们利用南直隶苏州府吴县1575年的记载来说明南方各县的收入分配情况,这些地区不驻有藩王宗室。该县的税收收入是解运到40个不同的接收部门,财政单位是粮食石,其中也有一些解纳项目被折成银两。一些项目的价值由于折纳比率和加耗不一而受到影响,但是因为下面所列各个大项改折比率也高低不一,所以这种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表12〔172〕中对收入分配的说明应该是较为准确的。
表12 1575年吴县的田赋收入分配情况(以粮食为标准)
| 起运 | 石 | 存留 | 石 |
| 额解京师的漕粮和白银(包括金花银) | 64238 | 南直隶军卫 | 47624 |
| 驻京藩王 | 1404 | 府仓 | 4544 |
| 京师各衙门 | 2594 | 苏州府儒学仓米 | 735 |
| 南京各衙门 | 523 | 本县儒学仓米 | 367 |
| 抚部院等衙门 | 1280 | 本县官吏俸粮并恤孤 | 1334 |
| 起运总额 | 122980 | 存留总额 | 54604 |
| 总额177584石 | |||
吴县起运部分比例较高,占总额的73.8%,这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也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但是存留收入的支出则在大多数南方县是比较典型的。存留收入的开支比例如下:
| 石 | % | |
| 军需 | 47624 | 87.2 |
| 府仓 | 4544 | 8.4 |
| 儒学仓米 | 1102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