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9/34页)

因此,税收结构的复杂性是多种不同原因的产物。水稻耕种的方式,货币体系的特性,税制原则的差异,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必须符合中央法规,没有运用银行手段来管理公共资金,某些临时性调整却成为定例,中央政府不能进行普遍性的改革,地方政府权力有限,地方官员不能自由采取行动,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结构的复杂。明代的田赋,在折衷了如此多的矛盾之后,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体制问题,它必须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政治和社会的制度性问题。

第二节 区域性差异

长江三角洲

传统上,长江三角洲包括南直隶的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府,以及浙江嘉兴和湖州府。对帝国管理者而言,它不仅是收入的源泉,也是问题的频发地带。由于土地肥沃,以及太湖周边较高的地下水位,这一地区农业产量甲于天下。由于水道运输发达,它的多余粮食能够外运。在此三角洲地区,手工业也相当发达。因此充分利用这一富庶地区的财富,会使王朝能够解决它的绝大部分财政问题。但是,从该地区获取更多的收入,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自然力无疑加大了这种难度。当时的文人就提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大片的土地会被洪水冲走,而洪水过后又出现了新的冲积土地〔40〕。由于人为的失误,这种境况更加恶化。正如清水泰次所指出的那样,传统的灌溉方式是不停地与自然力作斗争。修堤坝而不考虑到地下水的基础,开挖河道以改变河水的自然流向,在获得了短期的收益后,水利工程自身既增加了洪涝灾害的频率,又加剧了它的强度,这反过来周期性地改变当地的地形〔41〕。通常认为,一旦鱼鳞图册(第一章第二节)编纂完成,所有的田产便固定于册籍之中。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土地清丈不可能经常进行,而地形特点却不是固定不变的。

由于当地地形经常发生变化,地方官员不得不采用一种临时性的局部补救措施,但其并不是依据精确的土地数据。当纳税田土被冲掉后,损失的收入就只能分摊于其余的土地之中。任何新的冲积土地都难于被发现,并能很容易地逃税,即使是最警觉和最尽职的地方官员也只能是对税收结构进行修修补补。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发现合适的解决办法。

在这些地区,地权因法律的模糊而更加复杂。其原因可以追溯到南宋,当时为了减轻财政困难,政府强行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田主那里收购耕地。从顾炎武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政策是极不受欢迎的,非但没有解决财政问题,而且还产生了更多的难题。即使是在宋王朝灭亡后,按售价分期付款的许诺,仍然没有兑现。元朝可能继续将此种财产作为官田,并扩大了它的面积〔42〕。当洪武皇帝用武力占领该地区后,他设法回避了这个法律难题。他仅仅是说,这一地区的百姓,尤其是苏州府的百姓,支持过他的政敌,因而他们的财产被没收充公了。但他没有建立起一套机构来管理这些籍没的财产。这些官田的租米也被合并到正赋之中〔43〕。这种模棱两可性,再加上变化的地形,使得登记田产完全没有实效。在顺德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是根据1581年以前进行的土地清丈可以看出当地官田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5%。而长江三角洲地区,在王朝建立之初,籍没的土地及其他官田就已经占到当地土地的绝大部分,以至于民田所剩无几。例如,常熟县在1391年登记的官田有933763亩,相比之下,民田只有308737亩〔44〕。官田占到全部地亩的70%以上。

没有证据表明,最初官府已经默许了私人出售官田。然而,土地所有权既不能通过实地确认也无法利用清丈册籍进行核实,所以15世纪前期已经出现了官田私售现象。从历史上看,分割土地进行典卖会加剧混乱性。顾炎武说,有时买主根本不知他们所购买财产的性质〔45〕。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明朝政府从不努力消除这种模糊性。只有当更多的纳税大户不断地拖欠税粮时,各地官员才会窜改税收册籍,降低税粮折算(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