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8/34页)

通观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可知,许多地方官员都力图将保留下来的各种差役折成白银支付,而更直接和更根本性的改革,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变化必须保持在很小的范围和很低层次的管理上进行。

在最初的对供应方法的改革中,十分有必要扩大地方行政费用预算。例如,广东的潘季驯发明的均平银支付(第三章第一节),允许知县征收多征一倍的里甲银,部分摊入纳税土地,部分按丁计银。但由于数额很少,即使是进行了这样100%的增加后,一个富县至多也不过1000两白银〔119〕。尽管纳税人名义上支出是以前的两倍,但实际上他们一旦从里甲正役中解脱出来,就能从方法的变化中受益。其他省直相似的征收被称为“纲银”或“里甲银”〔120〕。

所有的这些支付款项都有如下的共同特征:十年一次出办供应由每年支付所取代。这些财政负担的一部分被并入田土之中,余下部分则按丁出银。并公布一个统一的支付比率,消除了先前的等级差别以及里长佥派,以此希望通过此种征收为地方政府提供足够的现金收入,满足它的绝大部分办公开支,并用于北京的科派。但解户由里甲佥派并未完全取消,而是适当贴补。一定量的小数目供应,或是由县衙解运,或是合并到府一级,并且任命一些官方代表来配合民间代理人工作〔121〕。所有这些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进行这种改革的人多为相当有威望的官员〔122〕。他们对此体系的修改,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同时,抗倭战争则为这一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南方几省的地方官员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自治,由此在16世纪中期以后,改革获得了明确的推动力量。但是,改革从来不是彻底的,例如在长江三角洲,一直到王朝结束为止,大量的物资解运仍是一项公共义务。

均徭改革也经历了同样的耐心和持久的努力。由于同倭寇作战的负担成为许多地区的最大役差,因此均徭改革成为全部改革运动中最复杂的任务。它开始最早,却费时更长,结果也不令人满意。16世纪之初,许多地方已经把这些役分为两类。不连带任何财政责任的工作分派,被称为“银差”,包括知县的抬轿夫,官学膳夫,府衙号手等等。将此类差役进行折银十分简单,只要给了钱,地方官府总是能募招他人充役。另一类则包括狱卒、门子、巡栏等等,被称为“力差”。此术语实际暗示应役者与财政责任不可分割。尽管可以雇倩他人,但必须由应役者自己雇人,以便他们能继续承担责任〔123〕。通常,改革的方式是将银差即时折纳,并减少力差的分派,或者有时减少他们的财政责任。而且,此类改革也不彻底。即使地方上的力役大都改折,但一定数量的力差分派也仍然存在(第六章第一节)。

尽管已经折成银差,用货币支付,但省直官员仍然没有呼吁过要取消里甲制度。地方管理者仍然坚持财政负担由田、丁共出这一制度,因而村民有义务每十年应役一次。但除了按丁均派外,还有一个附加的费用,也被添加到了那些将要在那年应役的田主的纳税土地中。这种做法发展成为著名的“十段锦法”,它首先是在南直隶的某些地区推行,后来又扩展至浙江和福建〔124〕。

在十段锦法推行的早期阶段,它与里甲体系没有什么不同。每年一甲一户轮应一里之役,只不过是用现金抵付义务。很快,管理者发现每年应差户的数量是相同的。但有的年份,户中有更多的丁,通常就会拥有更多的土地,在其他的年份,情况正好相反,有更少的丁和更少的土地。既然役的需要是相对稳定的,这个方法就意味着用变数来除以定数。当有更多的纳税单位时,每个财政单位的负担就相对轻一些;但是当纳税单位非常少的时候,每个单位的负担就会相对增加。于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每年波动,官员预先将该地区十年内的全部徭役统一分配,尽管十年轮役依然保留,但通过征收统一的比率,银差款项就会在丁多和地多的年份有盈余。这种盈余将会用于补贴丁少、地少的“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