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4/23页)
巡抚的任命开始于1430年,其设立的动机很不明确。起初巡抚一职并非常设,也非地区行政长官。他是代表中央来巡行各省或二京各府的。但是实际上巡抚巩固了他们的地位,成为一种固定的任命。他们加强了其在各省直办事机构的地位,把布政使看成其下属。虽是这样,布政使司的财政职能却从来也没有完全转到巡抚手中。通常情况下,巡抚是直接奏请皇帝,而布政使却是同各部保持正常的工作往来,前者是上报特殊事情,后者则是例行公事。一直到王朝结束,各部还是要求布政使而不是巡抚来对诸如税收拖欠等财政失职行为负责。
财政管理分属于100多个行政单位,任务十分艰巨。如果省级行政部门的行动局限于省府,就会引起很多困难。永乐朝,各省布、按的参政、副使等高级属员开始被授权在省内建立分支机构,起初是非正式的安排,后来成为一种正式的任命,包括布政使和按察使都在省内重要地方设置“道”,一些守巡道官在较大的范围内执行特殊的使命,另外一些官员则在一定地域内监督一般的行政工作,情况不一。两京地区守巡道官则要寄衔于邻省布、按司官〔52〕。建立各道的最初目的是能够加强管理并且直接监督地方。但是权力一旦开始下放,就会形成一种冲力。从16世纪开始,许多司道官员对财政事务当场就作出决定,他们有时也核准由知府提出的地方税收立法。甚至朝廷也开始分配给这些独立的巡回官员以特定的职责。总而言之,司道官员履行着非常重要的职责。他们的出现,是对中央集权的政府结构的适度分权。有一点应该注意,在一般账目中,“道”不是一个正规的财政单位,仅在特殊时候道官才管理税收,他们没有财政官员的正式职责。
军队的财政管理
王朝建立之初,军队的指挥官在国家财政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这一点与王朝后期不同。绝大多数仓库都是在军队管理之下,在最低层的卫和所都设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机构。首都设有五军都督府。在军事官僚机构中最低品级的官是从六品,军官总是比对应的文官品级高。
不过,从15世纪的第一个25年以后,军事官僚集团的影响迅速缩小。第一次受到打击是在1425年,当时洪熙皇帝派遣许多文官去帮助疏于文墨的武官整理文书。以此为先例,逐渐发展成为以后的兵备道。其后,作为按察使司的分支机构,兵备道的副使、佥事等都是文职官员,他们几乎取代了地区军事指挥官的行政职能〔53〕。1435年,正统皇帝下令将当时还属军队管理的所有仓库都由文官接管,只有辽东(满洲)、甘肃、宁夏、万全和一些沿海卫所除外[3],这些地方由于没有设置府州县,仍沿其旧〔54〕。这次调整更大地削弱了武官的财政权力,进一步统一了来自于军、民双方的土地收入。从地方志中可以看出,在明朝末期,省级官员管理军事卫所的生产,交纳本色和折色,这与田赋管理的方式是一样的。两种税收合而为一(见第七章第二节),这就反过来意味着军队在粮食生产上要对文官政府负责。
然而,所有这些手段仍然不能减少都指挥使名义上的财政职责,也不能减少军事官员的省级行政职责。1554年,皇帝的诏书还要求他们提交每年的粮食收过数目和其管区支用总数的详细清单,并且按季度将城垣修补和军器成造等情况造册上报给在京师的五军都督府,然后根据事情的性质分别转行户部或工部〔55〕。然而,这些报告除去一般参考目的以外,是否有实际价值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在那时,都指挥使已不再像早期那样被认为具有财政职责。
都指挥使司自身的开支是专门从当地的军户中征用,类似文官从里甲中征集。1609年,北方的一部地方志显示到那个时候这种方法还在使用〔56〕。这种征集是由文官政府来督理,但是收入要被送交给都指挥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