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论史篇】 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第12/14页)
十一月尽二月,积四月,直二千八百。〔(426)226、17〕
这第二条的格式,与汉简中发放戍卒俸饷的格式类似,所以有人怀疑不是佣工价而是俸钱。其实这是不对的。汉简中凡言“直”者必指价钱,无一例外,有前面所举无数例子可证。此处言四个月共“直二千八百”钱,当然是工价。而汉简中凡发放俸饷则必明确记明“俸用钱”,这可用《居延汉简甲编》中的数例为证:
(1)未得四月尽六月奉用钱二千七百已赋毕。(第20简)
(2)得十月尽十二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已赋毕。(第198简)
(3)未得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三千六百已赋毕(第246简)
(4)已得十(《甲编》误释,当为“七”字)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六
千。(第1059简)
(5)未得本始三年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1894简)
(6)■元年四月尽六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2111简)
由此可见,前面讲的“直二千八百”,和这里讲的“奉用钱若干”,格式决不相同,是佣工的月值工价无疑。这就是说,汉代河西边郡佣工每月的工价大约是四百钱至七百钱之间。据文献记载,内地佣工一月的工价,少者二百余钱,多者近一千钱。如《九章算术》卷三有一则以佣工价为例的算题,说:“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年价二千五百,则月价仅二百余。
又《群书治要》卷四五引东汉崔寔《政论》,谈到了佣工的工价:“夫百里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复当取客,客庸月一千。”这是一段为封建政权的爪牙叫穷的文字,所说佣工月价一千,当有所夸张,实际上不会有这么贵。所以上引汉简所载河西地区佣工月价,应是汉代的一般情况。
汉代政府有关于卒践更平价月二千的规定。《汉书》卷二九《沟洫志》云:“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注引如淳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又《史记》卷一○六《吴王濞传》:“卒践更,辄与平贾。”《正义》云:“贫者欲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这里是说,汉代政府雇人治河,或民间雇人代服徭役,官府规定的平价是每月钱二千。这种官定的卒践更的平价,一定比民间的雇佣工价高出很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雇主多出钱,以限制他们雇人代(避)役,使被雇者得到比一般佣工更高的工价,而愿作践更,从而起到鼓励人们服徭役的作用。同时,从《吴王濞传》看来,被雇人是很难得到政府规定的平价的,所以刘濞才用“辄与平贾”的手段来收买人心。因此月二千决不是民间佣工的平价,不能以此来否定汉简中月价四百至七百钱的一般的佣工工价。
《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中还有三条关于佣工工价的材料。该书第258页:
□成承禄居延卒李明长顾钱二千六百。〔(51)116、40〕
第57页:
中为同县不审里爵王来佣贾钱四千六百。〔(269)159、23〕
第453页:
张掖居延库卒弘农郡陆浑河阳里大夫武便,年廿四,佣同县阳里大夫
赵勤,年廿九,贾二万九千。〔(124)107、2〕
这几条都没有说明是多少时间的“顾钱”或“佣贾钱”,无法断定他们月工价是多少。如果硬要说第一条二千六百钱是一个月的工价,第二条四千六百是两个月的工价①,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所述,关于汉代佣工的工价,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1)官府规定的卒践更的“平价”是月二千钱,但这只是鼓励人们服役、限制人们避役的空文,除了象刘濞那样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收买人心而“辄与平贾”者外,根本不曾实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