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魏玛时期”的国家建构与代表性危机(第9/20页)

新生的中华民国,是按照现代的民族国家建立的,而nation state这个意义上的国家在古代中国是没有的。在传统的“家国天下”之中,所谓的“国”乃是指王朝,按照顾炎武的说法,王朝乃一家一姓之私也,而天下才是“天下人之天下”之大公。国(王朝)与君乃是合二为一,国王有两个身体:一个是其肉身,另一个是国家意志的载体。近代政治革命最大的变化,乃是出现了人民主权的观念,人民成为政治的主体,并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但人民是抽象的,又是分散的,各种私意的集合,只能汇集成众意。那么,代表人民意志的公意如何体现?在清末民初,由于知识分子们对西方的议会有许多美丽的想象,相信通过代议民主制可以实现主权在民,体现公意。不过两年,不少人对议会制感到失望,开始不再相信主权在民(议会),而是接受一个新的说法,即主权在国。

主权在国乃是从近代德国引进的观念,它既不同于绝对君主制时代的主权在君,也反对法国大革命所体现的主权在民,而是将主权归属于国家。在1913年之后,当议会民主制实验失败之后,人民主权论开始低落,另一种主权在国论开始兴起。其理论上的代表者是康有为和梁启超。康有为在其作于1913年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二条中明确说:“中国民权已极张,而邻于列强,当以国权为重,故宜主权在国。”“其运用主权,由宪法分委任于行政、立法、司法者。”[42]梁启超在《进步党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如此表述:“中华民国永远定为统一共和国,其主权以本宪法所定之各机关行之”,“无论何种国体,主权皆在国家”。[43]康有为、梁启超这里所说的国,乃是一个德国式的国家/人民一体化的有机体,具有独立的意志和法律人格,它等同于抽象的人民整体,超越于具体的、分散的社会之上,是各种私人利益的调节者和仲裁者,因此具有公意的品格。问题在于国家的主权由谁体现?康、梁既不像国民党人那样认为应由议会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也不再认为主权应由君主一人独揽,而是坚持晚清以来的“君民共治”的理念,国家主权由立法、行政、司法通过立宪而共同行使。他们两人的区别仅仅在于:康有为更欣赏的是由君主掌握行政权、国会拥有立法权的君主立宪制,而梁启超坚守的是共和国体,希望在立法与行政、议会与总统之间保持某种平衡,但赋予总统以更多的国家统治权职责。[44]

然而,卡尔·施米特指出,君主立宪制所体现的主权在国理念,只是1848年革命之后的政治妥协,是对国家主权的延迟性决断,而国家主权的真正体现——高于实定宪法的例外决断权,究竟是属于君主,还是议会,是君主制原则,还是民主制原则,二者之间互相对立,不可调和。[45]施米特最终选择的乃是一种现代式的君主制——将国家主权赋予一个主权者:共和国的总统。人民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下拥有解散议会、超越宪法的政治决断的独裁权,由他来代表人民决断何谓最高的、根本的民族利益,分清政治上的敌我。在施米特那里,人民替代了原来的上帝角色,但就像上帝需要教皇作为人世间的代理人一样,人民也需要代理人,这就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总统,这是一个类似教皇的卡里斯玛式人物,因为其是民族与国家的代表,因此具有某种神魅性,可以代表人民制宪和决断。这一决断,不需要理由,只是基于一己之信仰和意志的决断。

1913年的主权在国论的真实背景也是一种临时的妥协,在失望于议会民主制、恐惧主权在民论会导致地方割据、国家分裂的情况下,主权在国论的真正着力点乃是“强有力的政府”,这个政府显然不是民初的国会,而是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也就是说,他们不再相信社会上各种互相冲突的政治力量,可以通过多党制的代议制将私意合为公意,而是需要一个超越于各个政党之上的国家。这个与公意等同的国家,绝非议会所能代表,而只能是超越具体政治派别的、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总统,由总统总揽国家的统治权。国家的公意,不再体现为分散的立法意志,而是体现为统一的行政意志。行政意志一方面是非政治的、政治中立的,似乎可以超越于所有党派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又是政治的,如同黑格尔式的国家,不仅具有政治的性格,而且具有伦理的品格,代表着公共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