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二)(第16/19页)

新帝国的组织

这新的帝国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民族性——当然,这无疑是缺乏个性的,因为它必然是一种人为产品,而非自然的成长——同时,它也需要制度方面的统一:体制上,行政上,宗教上,法律上,币制上,度量衡上;这些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并非不能与各地本有的制度共存。所有这些方面,我们只能说还刚刚起步,因为恺撒君主国的工作的完成是务须留待未来的,而他所做的只是为以后数百年奠下基础。但这位伟人所划出的轮廓我们却可以辨认,而追踪他这方面的脉络比追踪他在往日的废墟上所已立下的建筑更为有趣。

帝国人口普查

至于制度与行政,我们已经提过新统一的几个最重要的元素——将主权从罗马市议会转入地中海君主国唯一的统治者手上;将市议会改变为最高的帝国议会,代表意大利与诸行省;更重要的是,以罗马市的城市组织为楷模推广到各省社团的城市。凡是成熟得可以加入这联合的国家的社团,都先获得拉丁权,然后罗马权;这种权利的赋予,渐渐自动地造成了一致的社团组织。

然而有一个方面,是必须立即办理的。帝国需要一个机构,可以一目了然地在政府面前摊开各个社团的人口与财产数——换句话说,就是要改良的人口与财产调查。首先,意大利的调查工作需要改革。依照恺撒的命令,在罗马社团中举行调查的时候,要由每个社团的最高权威注明每个公民的姓名,其父或其解放者,其地区、年龄和财产。这个统计表要尽早交到罗马监察官手上,使他得以适时制成罗马公民与财产的总表。

对于各行省,恺撒也有同类的构想,这可以从他下令全帝国度量衡的规划与普遍调查证之,也可以由事情的安排之性质看出,因为它为中央治理所需的数据提供了普遍性的工具。在这方面,恺撒也显然想要恢复共和国在早些时期的办法,使全帝国都实行他在意大利所行的调查。这种调查是呆滞的贵族阶级最早任其废止的制度之一,因而使得最高统治当局对举国的人力物力没有明确概念,因而也就无法做任何有效控制。种种迹象都显示恺撒毫无问题地准备恢复荒废了数世纪之久的总调查。

帝国的宗教

无需说,在宗教与法律制度上是不可能有彻底平等的。新帝国尽量容忍各地方性的信仰与法规,但它仍需要一个与意大利—希腊的民族性相应的共同宗教,一个超越名个城市法规的总法。这两方面的需要可以由它们“事实上”存在来证明。在宗教方面,数世纪以来,大家就忙着把意大利与希腊的宗教崇拜融为一体,一者是由外在的采用,二者是由内在的调整,使两个民族的神祇概念叠合。由于意大利的神祇形象较有弹性,把朱庇特摄入宙斯、维纳斯摄入阿弗洛狄忒等并不困难。意大利—希腊的宗教实际大致已经存在了。前面提到的瓦罗神学著作,就曾论及罗马人与希腊人“共认”的诸神与罗马社团特有的神之间的区别;这件事可以证明有些人意识到两者的不同。

帝国的法律

至于刑法,由于是政府直接干涉的,又由于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得到全帝国所需的统一性并不困难。民法方面,最早的产生是在商业往来上,而立法只是一个具文,因此联合帝国所需用的规章早已由商业交易的本身发展出来。罗马城市法确实仍旧以十二铜表法中所包含的拉丁民族法为基础。后来的法律在细节上无疑有种种改良,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废止以前起诉的复杂手续,而代之以首席法官对某一陪审员的一纸指令。但主要说来,民法仍只是在十二铜表法这可敬的基础上久来所累积的一大堆特别法的浑沌,唯一可与之相比的是英格兰的成文法。由于想给它们一个合乎科学的形式与系统,这份努力无疑使那古老的民法勉强可行。但以四百年前的一部城市法,再加上乱七八糟的附文,作为大帝国的法律,其基本的缺陷乃是无可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