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联合统治者的决裂(第5/10页)

准备攻击恺撒

这个要求变成了现在开始的外交战的战场。如果恺撒被迫在公元前49年12月最后一日之前解去其总督职,或在首都中将他接任执政官的日期拖到1月1日之后,则在他的总督职和执政官职之间就有了间断,而这种情况却可以使他遭受刑事弹劾——而依照法律,这种弹劾是不能对在任者提出的。设若如此,大众就很可以预料他会遭到米罗的命运,因为长期以来加图就已经准备在弹劾他,而庞培当然会鼎力支持。

不让恺撒接任执政官的企图

为达到这个目的,恺撒敌人有非常简单的安排。依照选举法,执政官候选人必须亲自到现任执政官面前,在选举之前把他的名字登记到候选人名册上——也就是说,在就任以前半年。在鲁卡会议时,恺撒可以免除这项义务,因为这只是一个形式,而且经常有免除的先例。但可免除之谕令却直至现在尚未颁布,因此,庞培既然现在统治了政府机关,在这一点,恺撒就得依靠庞培的善意了。

令人不解的是庞培竟然自动放弃了这个完全于他有利的机会。在他的同意下,在他独裁者的任期中,恺撒以护民官法规而得以免除亲自返回罗马的义务。然而,不久以后,当新的选举法颁布的时候,候选人亲临的规定又在总章上重述,并没有像早期的规定一样附加例外之说明。严格地说,原先给予恺撒的特权在这条总章上被消除了。恺撒不满,他所需要的条款后来追加上去了,但并没有由人民的特别谕令来肯定,因此在法律上只能视作无效。因之,庞培可能是蓄意坚持法律立场,但又做了一个随便的让步,然后再取消它,再以最不忠不义的态度来掩饰这项取消的行径。

缩短恺撒总督任期的企图

这是一个间接的方式来缩短恺撒的总督任期,而同时,总督任期法规则意在直接达此目的。透过庞培与克拉苏共同提议的法规,恺撒所获得的总督任期,依照常规当为公元前59年3月1日到公元前49年2月最后一天。然而,依照以往的惯例,总督或副总督(propraetor)之职是在其辞去执政官或次执政官(praetor)之后立即接任的。因此,恺撒的继任者不是由公元前50年卸任的城市行政官中选任的,而是由公元前49年卸任的行政官中选任,但由于如此,他在公元前48年1月1日以前无法去接任。因此,公元前49年,还有最后的十个月恺撒可掌兵权,这不是根据庞培—利西尼亚法(Pompeio-Licinian law),而是依据老规则:有固定任期之指挥官在任期届满后,仍继续留任,直至继任者到任为止。然而公元前52年的新法规,则并非将总督职位给予本期卸任的执政官和次执政官,而是给予五年之前卸任的。这种规定使得任何总督职位都可在任期届满之际立即有人接任。因此,高卢省总督的交接时间可能不是公元前48年1月1日,而是在公元前49年3月1日立即执行。

在这些事情的安排上,庞培可怜的虚饰与拖延跟共和派的狡猾做作与复杂立法手续结为一气。这些法律武器他们已经准备了好几年,迫使恺撒在任期届满之日就必须移交他的总督职务,因为届时他的继任者已经得以到达任所;设若恺撒拒绝卸任,则可以使元老院宣布任何投给他的选票为无效。恺撒由于远在城外,无法阻止这些行动,便沉默以待,任其发展。

是否召回恺撒的争论

法律步骤慢慢展露出来了。依法,如果公元前49年的总督职由前任执政官接任,元老院须在公元前51年年初对总督职做考虑,如由前任次执政官接任,则元老院须在公元前50年之初考虑。公元前51年初的考虑使高卢两省新任总督的提名,在元老院首度有了讨论的机会,因之也使庞培所支持的立宪派和支持恺撒的元老之间有了首度冲突的机会。执政官马库斯·马塞卢斯提议在公元前49年3月1日将高卢的两省总督职交予两位备妥接任的前任执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