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罗马在拉丁姆之霸权(第2/3页)
这种将小社团吸收到大社团的过程当然并非罗马人所特有,希腊诸族的发展也是一样。拉丁姆的罗马人和雅典的雅典人都是因许多地区融为一国而兴起;智慧的泰勒斯曾建议,爱奥尼亚诸城若要保存其民族性,唯一之途便是融合为一。但在意大利,联合原则把持得最热切而又最成功的却是罗马人;也正如雅典在希腊之杰出地位系出于早期的中央集中化,罗马亦复如是。
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
罗马在拉丁姆的征服行为固可视之为领土的直接扩张,而被征服之人民亦与之有共同特征,然阿尔巴之征服则有其特殊意义。古代传说将阿尔巴的征服赋予显要地位,原因并不在其富饶及广袤。阿尔巴被视为拉丁联盟的首府,属下有三十个社团。当然,阿尔巴的毁灭使其联盟解体的程度不若底比斯之毁灭使皮奥夏联盟解散的程度之甚;不仅如此,罗马且严格遵循拉丁战争法则中特有的jusprivatum(私有产权法),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继阿尔巴为该联盟的首领。这个继承的声明是否引起危机则为我们全然不知。概言之,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扩张迅速,也得到广泛的认可,只有少数几个社团暂时例外,如拉比西和伽比,而尤以后者为最。即使在那个时期,与拉丁的“内陆”相比,罗马可能都已是一个海权国;与拉丁村落相比,是城市;与拉丁联盟相比,是单一国家;即使在那个时期,拉丁各社团都唯有与罗马相合才能在海岸方面防御迦太基人、希腊人和伊特鲁里亚人,在内陆前线防御萨贝利人的不安侵扰。罗马人因征服阿尔巴而得取的富源是否比征服安登奈或科拉提亚多,已无可确定;但罗马之成为拉丁姆最强大的社团极可能并非因征服阿尔巴,而可能是很久以前即已如此;但阿尔巴的征服却使它获得了拉丁节庆的主持权,而这却是日后拉丁联盟之霸权的基础。这个基础的重要性是必须切记的,因为它发生的影响极大。
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一般言之,其性质是罗马社团与拉丁联邦的平等联盟,此联盟在全领域中维持了长久的和平,在攻击与防卫上维持长久的联邦。“罗马人与拉丁一切社团将维持和平,如天之长,地之久;彼等将不互相争战,不引狼入室,亦不给敌人以借径;凡有社团遭受攻击,所有社团共同赴援,而联合战斗所得之一切战利,皆共同平分。”罗马联盟的一个条款在各社团相互通商与关系上造成了类如今日吾人撤销海关限制的效果,这条款是,交易、通商贷款与继承法方面各社团应有平等权。在形式上,各社团当然还保有其自己的法律;直至联盟战争时期,拉丁法都未必必然与罗马法相同;例如,由法律强迫执行婚约,在早期的罗马即已废除,但在拉丁社团却仍维持。但拉丁法单纯而纯粹民族风格的发展,以及权利的一致化,到后来使得私人关系法不论在实质或形式上,拉丁姆各社团均归于一致。个体自由民自由的丧失与恢复之原则,就可以清楚显示出各社团权利的一致性。依照古老而可敬的法律准则,拉丁社团中的自由民不能在他曾经自由过的国家成为奴隶,也就是当他还留在该国之内,不能失去自由民之权利,如果他遭受取消自由和自由民权利(两者实为同一事)之惩罚,则必须先把他驱逐到该国之外,以奴隶的身份进入他国。现在,这个法律准则已扩延到联盟的全幅领土,联盟各邦之分子在联邦范围之内不得为奴隶。此原则在《十二铜表法》中有所表现,例如无偿还能力之欠债者,债主如欲将其出售,必须售于台伯河边界之外,换言之,即联盟领土之外;罗马与迦太基第二次条约中亦载明,罗马之战友若被迦太基人所俘,在进入罗马人的港口时,须立即重予自由。我们已经说过,由盟约所保证的权利一致,亦包括互婚,拉丁社团任何有充分权利之自由民可以跟地位平等之任何拉丁妇女缔结合法婚姻。当然,各拉丁人只能在他注册为自由民之地行使政治权利;然而在私人权利之平等中却寓含拉丁人得在拉丁领域之内任何地区居住;用现代的语言说,即联邦领域之内凡有自由民权利者,即有迁徙定居之权利。很容易了解,这使首都得到极大利益,因为在拉丁姆,只有罗马可以提供城市的生活,有城市的交往、城市的收获和城市的享受,而在拉丁各社团与罗马长期相处之后,大量的留居者就在罗马快速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