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第2/9页)

事实上,父权与夫权是没有限制的。当然,如果做极度的滥用,宗教会加以诅咒。例如,除弃婴以外,卖妻或卖已婚之子者,也在诅咒之列。在同一种精神下,父亲,尤其是丈夫,在以家法处置子女或妻子之先,应跟他妻子和他自己最近的血亲商量。但即使这个步骤也不是为了减低他法定的权力,因为诅咒是属于天上神明之事,而非世人所有权者,血亲之在场不是为了评断他,而只是对他的一家之主的权力尽其忠言而已。

不仅一家之主的权力没有限制,不向世上任何人负责,而且,只要他活着,这权力就是不变的,不可毁坏的。照希腊与日耳曼法,成年的儿子,不仅在实际上已脱离父亲而独立,在法律上亦然。但罗马人为父的权力却终生不能解除,不能因年老而解除,不能因疯狂而解除,甚至亦不能因其自己之自由意志而解除,唯一可以解除的是女儿出嫁。这时,她由父亲之手转入丈夫之手,离开其自己家族,进入她丈夫的家族,脱离其自己诸神之保护,而走入她丈夫诸神的保护下,因之,成为她丈夫的属从,正如以前为她父亲的属从一样。按照罗马法,奴隶从主人手中得释易,儿子从父亲手中得释难。奴隶获释,在早期即可,手续亦较简便;儿子获得自由,却到很后期才得以实现,而且手续极为繁复。确实,主人卖奴隶,而买者若将之释放,则此人即得自由,然父亲卖儿子,买者若将其释放,则儿子仍归父亲所有。因此,罗马人的为夫为父之权实已成为对财产的权利。

一家之主对妻子儿女的权利虽然近于主人对奴隶与牲口的权利,家属跟财业却仍旧有甚大的区别,不仅事实如此,法律上亦然。家长之权不仅只限于家庭,而且是暂时的,就某种程度说,是代表性的。妻子儿女并非为了家长而存在;这跟产业只为业主而存在或专制王国只为国王而存在不同;妻子儿女确实是家长合法权利所施展的对象,但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潜存权利;他们不是物,而是人。他们的权利现在是潜存的,未加施展,这只是为了家庭的团结,必须只由一个代表来统治;但在家长死后,儿子立即成为家长,具有了父亲原先对女人、小孩与财产的权利。但主人死,奴隶的法律地位却无任何改变。

家与族

家庭的一体性是如此紧密,以致在家长死后仍不解散。家长之死虽然使其后裔独立,他们却仍在许多方面属于一体;许多事情的安排上都运用这个原理,譬如继承人及其他关系的安排、寡妇与未婚女儿地位的安排等。由于依照早期的罗马观念,女人无能具有管理自己或他人之权,因此,管理她的权力——或说得温和些,对她的“监护权”(tutela)——在一家之主去世后,就由家中全体男性近亲来运用;因而,就是儿子监管母亲,兄弟监管姐妹。以这种意义言之,家庭一旦成立,除非其中男性成员死光,便不会改变。当然,家庭分子之间的关系会一代一代松弛,直至原始的一体性已无法辨认。只有这个因素使家与族有所分别;照罗马人说法,两者各为Agnati和Gentiles,两者所指均为男性分子。“家”只包括可以由共同的祖先代代传递下来,有清楚谱系者;“族”(gens)则统包由共同祖先传下却不能清楚确定其衍传阶梯者,因而亦不能确定辈分关系者。在罗马人的名字中,这种情况表现得甚为清楚:当他们说“马库斯、马库斯之子、马库斯之孙等等,马库斯之后代也”时,他们是就其所知族谱一个个追溯,到不能追溯时,则以族谱补充之,谓是从同一祖先衍传下来,而这个祖先,使他所有的后代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即“马库斯之后代”是也。

家与族的依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