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籴之弊更甚者,则为迫借。《旧五代史·唐末帝纪》:清泰二年六月,以边储不给,诏河东户民积粟处量事抄借。仍于镇州支绢五万匹,送河东充博采之直。《新史·晋纪》:出帝天福八年(943年),括借民粟是也。《旧书·宪宗纪》:元和十二年七月,诏以定州饥,募人入粟受官,及减选、超资。虽亦非政体,然较之迫借等,则犹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