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9/22页)
这种学说,有部分的真实性,因为国会、《大宪章》和普通法都是基督教世界共有的封建自由,近二百年来在欧洲大陆已经或正在被新兴的绝对君主制消灭;也有托古改制的政治动机,因为他们为国会要求的权力(不是权利)如此之大,早已超出封建时代的成例,尽管国会机构无疑是古已有之的[128]。而普通法的案例大多数发生在工商业者身上,他们亲睐普通法维护绝对私有财产权的立场,尽管普通法产生时的本意主要是维护土地和住宅的产权。从普通法通向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路径,是柯克以前的普通法家想象不到的。
1621年国会的第一号议程就是攻击垄断权[129],这给爱德华·柯克爵士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机会。他把普通法、经济自由主义和《大宪章》的基本法地位巧妙地融为一体,事实上完成了一场宪法学上的革命,永远排除了詹姆斯国王的“自由君主制”(Free Monarchies)宪制理论。他对王国宪法的解释可以概括为:法院享有“进行严格解释的权力……这一权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使制定法与根本性法律保持基本一致[130]……一个人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更确切地说,一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荒谬的,一个人不能同时充当任何当事人的法官和检察官[131]。”
根本性法律自然就是《大宪章》,它是“本王国一切根本性法律之源……对英格兰之根本性法律的主要基础之最为重要的宣示,其余的法律乃是辅助性的,填补普通法的种种漏洞[132]”。《大宪章》二十一条正好可以将当前的财政问题升级为宪制问题,彻底堵死王室任意需索的路径。它扩展至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保障所有刑事审判的正当程序——由大陪审团定罪而非根据控告定罪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对控告者答辩的权利、申请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利,禁止国王授予垄断权[133]。
1621年国会在爱德华·柯克爵士领导下,还对国王做了另一次侧面打击,弹劾国王最能干的臣仆和大陆法最有才华的鼓吹者弗朗西斯·培根。罪名(收取陋规)是确实的,弹劾动机却是政治性的。因为根据当时观念,官爵可以买卖或赏赐,和买卖垄断权意义相同,本来就是为了索取规费。这些往往被视为私有财产的一种,法国的最高法院甚至有过保护买官者权益的判例。直到大革命前夜拉瓦锡在法国买官,一战前夜萧伯纳的父亲在英国买官,都未受到当时社会的歧视。弗朗西斯·培根的行为虽然不是道德模范,但以当时官场习惯衡量,并不特别恶劣。国会在众多收取陋规者当中专门打击他,主要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也就是说,他偏爱绝对君主制-罗马法的政治-学术倾向使他成为国会党-普通法一派的天敌。
詹姆斯一世和许多神学家-政治家一样,在理论上清晰而彻底,在实践上软弱而混乱[134]。当培根、白金汉等人来到御前恳求保护他们免遭国会攻击时,国王无动于衷[135]。历史留下了培根入狱时颇有预见性的哀鸣:“今天打击陛下的臣子,明天就会打击陛下的王权[136]。”1621年11月,国王受够了爱德华·柯克爵士和毫无结果的争论,决心解散国会[137]。作为报复,他也把柯克投入伦敦塔,但却没能对柯克的政治生涯造成实质性损害。柯克继续连选连任国会议员(1621年、1624年、1626年、1628年),成为《权利请愿书》的灵魂人物;而培根的仕途就此永远结束了——颇能象征绝对君主制在英格兰的命运。
1624年国会重演了1621年国会,双方(詹姆斯一世和白金汉公爵、爱德华·柯克爵士和皮姆)各自表述己方在上届国会的立场。国会自行宣布垄断违宪,但国王我行我素[138]。国王继续要求增加拨款,但国会态度冷淡[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