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革命(第2/2页)
在新的立法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道德改革者加紧利用现有的普通法制裁手段,不仅针对卖淫,也针对所有的性乱进行惩处。在17世纪90年代早期,伦敦每年大约有一百起针对通奸与偷情的诉讼。布里斯托尔与此相似,志在改革的治安法官们命令警察草拟出“可能与人鬼混”或“卖淫”人员之名单,并且采取措施赶走暗娼。正如改革运动所不断告诉其支持者的:“通奸等一切淫乱的行径,破坏了和平……为此要接受指控。”
一些后来的评论者看法也一样。虽然不如死刑那么完美,但乔治二世时期的一位主教仍竭力主张,罚金与羞辱的惩处措施“应当更严厉与公正地施加于”通奸者。在整个18世纪,狂热的治安法官继续坚持嫖客与妓女应当受到指控:因为“在普通法中,惩治淫荡行为的法案一直都有效”。不过在那时,正如我们在下一章会看到,思想舆论已经坚定地转到相反的方向。这一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失败进一步加速了它的死亡。到了1703年,伦敦的诉讼数量较之十年前已经减少了一半。在接下来的年岁里,那种将通奸与偷情视为公共罪行的观念逐渐消失。到1730年,只有很少的男性与女性遭到这类起诉,大多数治安法官已不再认可这一程序,并且正如《国家审判》(State Trials)的编者所言,“普遍的观念”是这类事情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即使在苏格兰,这一趋势也清晰可辨,英国最后一起以公共犯罪的名义对通奸提起的诉讼发生于174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