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清高与居澳葡人有关《海录》口述者谢清高几则档案资料研究(第5/5页)
其一,谢清高租用葡商“桔仔围”铺屋用以“摆卖杂货生理”。租银每年七圆零五钱。他曾连续交纳二十余年。在葡方房东强行阻止他依合约收取“红窗门”铺屋租金之前,双方从未有过纠纷。
其二,与上述第四份档案相同,本档案再次指出房东之侄

向谢清高借银一百五十圆事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
其三,葡商

写下借据,以自己位于“红窗门”铺屋为贷款抵押事在嘉庆六年(1801)。
其四,因

之叔(即谢清高所租“桔仔围”铺屋的房东)强行阻止他收取“红窗门”铺房的租银,谢清高不得不于嘉庆九年(1804)和十年(1805)两年中停交自己所租“桔仔围”铺屋的租银。
其五,嘉庆十一年在夷目(即西洋理事官)向军民府提出谢清高欠缴租银后,香山左堂在协助澳葡当局追还谢清高所欠嘉庆九年(1804)和十年(1805)两年租银之时,已经了解到葡商

积欠谢清高本银之事(见上述第一、第三份档案)。于是上报军民府要求通知澳葡当局协助追欠。嘉庆十二年正月,清地方官府集讯,谢清高出示番文借约,经“传夷目认明番纸欠银属实”。于是一面令谢清高交纳屋租,一面传知澳葡当局通知葡人

向谢清高交还欠银。谢清高喜出望外,备好嘉庆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年两年租银,准备缴纳。但当他了解到,澳葡当局并不积极追还他的银两,遂拒交嘉庆十一年(1806)和十二年(1807)两年租银。

之叔再次请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官府提出谢清高欠租之事。清地方官府居然又着差人传谢清高缴清屋租。谢清高不得已再递状诉。香山县左堂按谢清高所求,从军民府调阅全部有关谢清高与葡商之间互控欠银的案卷,认为葡人

欠谢清高本利之事已经讯明,中国官府一再追欠查有凭据,据此要求澳葡当局令

缴清欠银,扣除谢清高所欠屋租后交给香山县官府。
上述资料对我们大致勾画谢清高与其澳人房东叔侄的关系,及了解这一时期居澳葡人

状况提供了重要依据。